法律微观|浅谈保证期间制度在票据行为中的适用性

来源: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  时间: 2023-01-17 23:24:22  作者: 董旭

引言:伴随着商业市场中交易往来的丰富多样化,选择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作为支付手段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市场主体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不仅仅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账款的付款周期,提高资金回笼速度,还可以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资产弹性。

作为信用融资支付手段的一种,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中,出票人为了增加其票据的信用,往往在开票时就会由保证人进行信用保证背书。因此,一般商事担保中的保证期间制度是否可以在票据往来中予以适用,对票据权利的实现显得十分关键和重要。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早已成为了学术上及实务中的共识。而作为票据行为中的票据保证行为,其也必然伴随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也注定其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一般商事担保中的商事保证行为。然而,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定日付款票据,一般商事保证期间制度能否适用于票据保证,在理论和实务中却存有一定分歧。其中,一般商事保证期间制度不能适用于票据保证的理由基本如下:

首先,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及特殊的结算方式,其作为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这决定了票据行为不同于一般商事活动中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基于此,票据行为应当严格适用涉及票据行为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相关规定,在该些特别规定没有具体规范的前提下,不适宜扩大一般商事规范的适用范围。

其次,票据保证作为票据行为的一种,其伴随具有独立性、无因性,且我国立法体例中已经对该种特殊行为制定了特别的行为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属于法定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当票据到期后,若持票人未得到付款的,票据保证人应当承担足额支付的法定义务。

该些特别规定足以说明,票据行为属于特殊的法定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票据保证人与出票人、承兑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和内容具有法定的同一性。

再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特别立法已经就持票人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权利,以及对前手的追索权、再追索权等的权利行使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未对持票人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行使期限进行任何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对于票据保证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且附有条件的,不影响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不论是法定保证期间还是约定保证期间均属于对保证附加的条件。何况“保证期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保证绝对记载事项。这一立法规范体例也进一步说明,持票人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受保证期间制约且票据行为的当事人也不得对票据保证约定包括保证期间在内的任何权利行使负担。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这一观点认为,票据保证中保证人与出票人、承兑人应当承担同一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而排除一般商事保证中保证期间的适用。这一点诸如“本案系票据保证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上的担保法律关系,应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条件(2018鲁0983民初4380号)”“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不能附条件,附有条件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并没规定保证期间(2019鲁09民终205号)”等的判例判决理由都足以证实该类观点在司法实务中的普遍存在。

虽然理论及实务中的确存在上述“一般商事保证期间制度不适用于票据保证”的观点和判例,但我们认为,作为票据行为其中之一的票据保证行为,其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依然需要受到一般商事保证中保证期间的制约。

从立法体例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采取民事、商事立法严格分立的立法体例。因此,即便针对票据行为进行了专门的特别立法,但只要该些特别立法没有明确排除适用一般商事立法的情况下,一般商事立法的相关制度就应当在票据行为中予以适用,而这其中必然包括“保证期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设立了针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在票据特别立法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法律援引规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虽然规定了“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但该规范的实质是针对票据保证属于法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再次明确,而不能解释为“票据保证人的责任与出票人、承兑人具有同一性”。换言之,该规范的法律效果仅为排除票据保证人在票据纠纷中的先诉抗辩权。

同时,现行票据特别立法虽然仅对持票人向出票人、承兑人、前手的权利行使明确规定了权利行使期限且未涉及向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但这种立法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对“保证期间”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且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法律援引规则所示,由于票据特别立法未对持票人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进行规范,因此,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保证期间”制度的相关规范,这不仅避免了立法上的重复、繁冗,也保证了法律规范上的一致性和体系化。

虽然民商事法律行为的附款一般指条件、期限、负担,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施行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与其同日施行。因此,现行票据特别立法中所说的“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的真实含义至少应不包括规范一般商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票据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且票据保证行为作为票据行为的一种,必然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商事保证的特别之处,但一般商事保证制度中的“保证期间”制度是应当在票据保证中予以适用的,这也与加强票据流通、促进票据权利实现的立法宗旨相一致。

我们在本年度所代理的某上市公司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纠纷争议案件(2022鄂0105民初14152号)中,我们的上述观点、意见亦得到了司法支持并豁免了客户的票据保证人责任。这一案件不仅积极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是针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份较为有利的支持判例。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旭

董旭
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金融合同纠纷、不动产、房地产等

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旭

邮箱:1182208343@qq.com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