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特点与界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4-10-15 10:04:45  作者: 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

2014年4月1日,针对目前频率高发的非法集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界定、惩处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基于此,我们也将当前比较受关注的众筹与非法集资进行一番对比,以使读者能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众筹的定义和特点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新型操作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社交网络等媒介,集中不特定人的资金,为小微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提供必要资金的一种募资模式。目前业内通常将众筹主要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四类。

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特点在于融资门槛低、金额相对较小、投资人相对较多、项目相对灵活,而且不以项目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在有关部门无权、超范围批准的情况下,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目前比较普遍四种众筹模式,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主要如下: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1)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众筹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从而使投资者资金进入众筹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种情况下,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2)是否存在不合格的借款人的不合格募资行为。即一些平台存在未尽到对募资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或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募资人在平台上以多个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募资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这些募资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而众筹平台对此也存在一定责任。

(3)是否属于“庞氏骗局型”募资。即个别众筹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回报项目,并采用以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此类模式涉嫌非法集资存款,甚至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2.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采取向不特定的公众募资的方式,以及募资对象是否超过200人从而达到了公开募集地步。对此,有部分股权众筹为了回避该问题,而利用众筹平台对投资人采取了实名认证等方式,并在这些认证后的投资人中进行募资,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从而回避非法集资等问题。但这种方式是否能彻底解决“公开”与“不特定”的问题,以及是否真的杜绝了非法集资的风险,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3.对于回报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从操作方式上讲,该种模式采用的是传统的预售和团购结合的形式,多采取实物而非资金作为回报。所以,如果平台运作比较规范,能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则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安全,一般不会触犯非法集资问题。

4.对于捐赠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如果平台规范运作,对项目做到严格审查,则由于该模式是以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等为目的,并不涉及资金回报,相对而言比较安全,一般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刑事问题。

由此可见,众筹虽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型模式,但在非法集资问题的区分上并没有特殊之处,这点也是要平台运营者以及相关从业者给予注意的,即不能以众筹为一种新型模式来企图规避法律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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