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部门在从事行政活动及民事活动时,尤其是涉及招商引资盘活辖区资产和对待民营企业等情况下,很容易因为流程、责任、诚信等问题掉入塔西佗陷阱。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全国政协会议等也曾多次表示,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开展失信违约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虽已取得积极成效,但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存在,而且企业的维权过程相当艰难,尤其是级别管辖的标的金额提高了以后,显得更加不易。本文从最高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了(2025)最高法行再58号判决书说起,该案涉及一起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阳公司”)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简称“南阳市政府”)、河南省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南阳市自规局”)返还征收补偿款的纠纷(简称“本案”),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首例法院直接根据改法改判地级市政府因违反政策承诺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的案件,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
2025年4月,“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充分说明了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场。然而,在互联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由于现代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问题,导致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其中以单位犯罪为主,主体多,范围广,辩护思路应当立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从犯罪主体、犯罪构成、数额认定等方面进行全案分析。本文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等梳理,为实务辩护提供思路借鉴,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
-
在征收决定生效至补偿安置完成前,原不动产权人(被征收人)并未完全丧失物权权能,其仍可基于“占有权能分离”的原则及公平保护的法理,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排除妨害、返还原物及占有使用费等。但应注意的是,也存在例外情形,若原权利人为土地储备机构等特殊主体,或政府已实质接管征收标的,则原权利人(被征收人)的民事诉权应受限制。
-
近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天若与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应牛津大学出版社《信托与受托人》期刊约稿,在2025年6月出版的期刊中发表了最新署名文章,第一作者王天若及第二作者张婷就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税务与未来发展机遇提供了专业的分析与解读。本文亦是首次由中国内地作者在该期刊上发表的同类主题的学术论文。
-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企业,以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是转化科技成果的关键方式,它能结合科技资源、研发优势和市场优势,形成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企业经济实体,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成果转化效率。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等非货币类型,它们在满足:①可以用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情况下,即可用于出资。但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登记证书的转移,如何有效交付并能在公司运营中发挥作用,才是科技成果转化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审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实质性交付”。
-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以行政法规形式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23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一条,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对比2024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多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治理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维护公司利益与限制股东滥诉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严格履行前置程序,包括书面请求公司治理机构行使诉权、等待法定救济期限届满等程序性义务。此等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正义的优先考量,旨在防止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过度干预。
-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商标作为企业品牌识别和区分的重要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也日益凸显。商标显著性判断说白了就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能力。弱显著性商标,是指那些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度,但其识别度较弱,可能无法在第一时间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或者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但确确实实存在于企业的经营之中且被用作商标使用的商标标志。所以,弱显著性商标更应成为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即通过探讨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策略。
-
董事催缴义务在出现股东应当缴纳出资的事实后相应产生,怠于催缴承担的是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因此相应的赔偿也属于侵权赔偿,具体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司法实务中需结合个案情况。但结合《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以及立足于资本充实的角度,考虑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连带责任需要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笔者团队倾向性认定董事需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
由于立法及其滞后性等原因,对于虚开案件的处理,一直以来存在刑事和行政责任认定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并带来虚开刑事打击力度过重的问题。近年来,两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复函、意见等形式,明确主观上没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别是,2024年3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做了实质性限缩解释,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出罪条款。两高司法解释去年颁布实施以来,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出罪条款成为当前相关案件处理中的焦点问题。结合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因按当地发展总部经济要求申请“规上企业”引发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案中如何判定主观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做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