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6.22-.2015.7.5)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5-07-10 11:17:42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 刑法修正案(九)草稿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这是对草案的第二次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在完善反恐刑事法律、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百姓权益的违法犯罪、健全惩治腐败犯罪法律规定等方面亮点多多,既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也有对法定刑的适当调整,还有针对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增补新罪。其中:为恐怖活动培训出钱、出力均系犯罪,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免除刑罚,“医闹”如情节严重则将入罪,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更是受到了特别关注。

2. 芝麻信用专线连接最高人民法院,让“老赖”无所遁形

近日,芝麻信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专线连接,实时更新“老赖”(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直接扣减“老赖”芝麻信用分,并在支付宝、淘宝、天猫、蚂蚁小贷和租房、租车、相亲等芝麻信用应用平台约束“老赖”行为,线上线下联合惩戒老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助芝麻信用这样的个人征信体系,能够更好地帮助司法机关执行信用惩戒,更能帮助整个社会树立守信的好风气。芝麻信用方面则表示,本次与最高法的专线连接开拓了一种新的信用惩戒方式,是最高法科学利用线上互联网数据的标志性事件。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助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称“《方案》”),这是对201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受到了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案》还设置了诉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方案》于2015年7月开展,试点期限为两年。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为本方案的试点,这些试点省份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出台试点实施办法。。

4. 《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

2015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意见》明确,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 最高院公布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

201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出台的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两则司法解释主要有七方面的新内容,包括扩大案件管辖连接点、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便利当事人、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性、区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两种审查结果增加救济途以及对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期间作出调整。近年来涉台案件越来越多,此次司法解释系适应实务发展的趋势而出台,必将对有关司法实务起到积极指导作用。

2. 发改委严打价格欺诈,明确电商连带责任

2015年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 .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贷存比不超过75%的规定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草案》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意味着《商业银行法》20年的存贷比指标硬性考核将终结。

2 . 中国证监会发布融资融券新规

2015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及层级。

税务总局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企业可自行享受优惠

2015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准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公告》还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要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管理体系。

4.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日前,国务院发布批复原则上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该基金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造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新引擎。

根据《方案》,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主要向保险机构募集,保险机构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方案》提出,基金和中保投资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此外,为保障资金资产安全,《方案》还对退出机制加以明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资协议约定到期退出;以优先股或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应明确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发布

日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作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配套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目前已经基本成型。国土资源部将择机发布实施细则。同时,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并不明显。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制度处介绍,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顶层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还将陆续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等配套政策。

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公告》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 ,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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