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8.17-2015.8.30)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5-09-07 14:06:44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亮点众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减少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对该类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予以扩大,包括男性;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正式入刑;增加危险驾驶应追责情形,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本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2015年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争议声中通过了被俗称为“雾霾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体现了立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污物排放总量的关系,体现了立法逻辑的科学性。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还是采纳了“大气环境管理应当以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的思想,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理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

二是大气环境管理应当以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首先,环境监管应把握中长期大气污染物排放结构与总量趋势。其次,环境监管也应把握短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与传输趋势。

三是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来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体现了立法敢于碰硬的担当性。一些城市,机动车已成为主要甚至首要的大气污染物来源,为此,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许多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条款。

四是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体现了立法的问题导向性。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落实“两个规定”实施办法

2015年8月19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对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请托和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根据《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报送信息,筛选典型案例,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司法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2商务部发布《倾销和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5年8月25日,商务部印发《倾销和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的复审(以下简称“期间复审”)。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内产业提出的期间复审申请可针对原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国家(地区)的全部出口商、生产商,也可明确将复审范围限于指明的部分出口商、生产商。《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期间复审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期间复审期间,原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复审裁决自复审裁决公告之日起执行,不具有追溯效力。

3.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5年8月25日,商务部印发《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分为调查机关决定举行和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调查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以适当形式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征求意见稿》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举行的情形,调查机关可决定采取其他方式举行。此外,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天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调查机关决定。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为65.8%。中据分析测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若按照极端情况下存贷比升至80%计算,16家上市银行将新增人民币贷款约6.6万亿元。不过相关人士也指出,受资本充足率、合意贷款规模等指标的限制,商业银行贷款投放不可能无限增长,总体上依然会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存贷比取消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向,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未来的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指标将由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流动资金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来胜任,相较于简单的存贷比监管,这两项指标更加接近流动性监管的实质,下一步银监会将对这些指标的监管内容进行细化。

2.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投资运营采取多元化方式,通过组合方案多元配置资产,保持合理投资结构。目前只在境内投资;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种类,主要是比较成熟的投资品种;合理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给予专门政策扶持,通过参建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参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等方式,保证养老基金投资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办法》同时强调,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明确受托、托管、投资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控,维护公众利益;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可能发生的亏损。

3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5年8月2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中间介绍业务征求意见稿》)以及《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代销金融产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日期至2015年9月7日。

《中间介绍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中间介绍业务规则适用于期货公司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证券、股票期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金融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意见稿明确了中间介绍业务规范,包括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范围;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的内容;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经营场所、业务对接规则、信息公示、协助开户等环节的要求等。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备案事项和中期协对该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根据《代销金融产品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期货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同时,期货公司应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客户认购金融产品的资金及与产品发行人进行资金划转。此外意见稿还对期货公司的备案条件、内部管理、产品评估、代销合同、禁止性行为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通知》明确有资格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2《节能监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截止至2015年9月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节能监察内容包括“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等共计15项。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节能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等事项,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违规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违反节能法律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3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意见》提出了试点的五项主要内容:一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三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四是完善配套措施;五是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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