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丨道可特代理某上市公司成功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书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1-07 22:49:22 作者: 道可特律所
近日,由道可特律所合伙人申友福、王蕾以及律师矫佚楠、刘春晖组成律师团队处理,并由申友福、矫佚楠律师作为出庭律师直接代理的某BVI公司、某香港公司、某北京公司(合称“客户方”)共同申请认可与执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仲裁裁决案件,获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裁决的裁定。
该案涉及境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新股以及现金方式完成资产并购及装填的交易,即客户方拟通过某香港公司、某北京公司的主体,分别收购被执行人持有的香港公司、上海公司的股权,股权对价除了现金以外还包括纳斯达克(NASDAQ)上市的某BVI公司新发行的未记名普通股,交易协议没有明确约定香港地区的仲裁机构,仅约定了:“提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仲裁小组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 to binding arbitration by an arbitration panel set up in Hong Kong SAR.)”以及“仲裁适用的准据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以及仲裁地为香港”(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and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Hong Kong SAR) 。
后客户方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交仲裁申请,并通过临时仲裁程序获得《除仲裁费外的终局裁决》(FINAL AWARD SAVE AS TO COSTS)以及《费用终局裁决》(FINAL AWARD ON COSTS)等裁决书。在律师团队申请认可裁决书的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双方交易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中国香港的具体仲裁机构”“没有收到指派仲裁员通知”“仲裁裁决书没有有效送达缺乏拘束力”“客户方恶意操纵股价套利违法”以及涉嫌“违背公序良俗”等理由进行不予认可的答辩。
代理团队对仲裁程序中的卷宗材料进行抽丝剥茧、反复论证,并在听证会中通过对中国香港《仲裁条例》(Cap 609)等规定的适用及解释,详细向法庭陈述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涉及的仲裁条款的区别,以及境外(中国香港、美国)法律语境下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与国内法律“公共秩序”的区别;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等规定,以及仲裁期间是否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管辖权的挑战、部分被申请人参与仲裁的情况、是否提请香港高等法院撤裁等仲裁程序中及裁决后的事实等对被执行人的理由进行逐一抗辩。
法院最终采纳了道可特律师团队的意见,其中对香港法下“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可以适用临时仲裁”的情形,更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支持案例。道可特律师代理的成功结果也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赞扬。
律师简介
申友福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业务与企业合规治理
邮箱:shenyoufu@dtlawyers.com.cn
王蕾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等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业务
邮箱:wanglei@dtlawyers.com.cn
矫佚楠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
邮箱:jiaoyinan@dtlawyers.com.cn
刘春晖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liuchunhui@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专业解读
更多-
研究丨再谈股东出资与董事的催缴义务——从斯曼特(2022)最高法民再2X2号最高检抗诉改判案件来看2025-06-13董事催缴义务在出现股东应当缴纳出资的事实后相应产生,怠于催缴承担的是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因此相应的赔偿也属于侵权赔偿,具体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司法实务中需结合个案情况。但结合《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以及立足于资本充实的角度,考虑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连带责任需要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笔者团队倾向性认定董事需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
研究丨从一起案件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法定出罪条款的适用2025-06-10由于立法及其滞后性等原因,对于虚开案件的处理,一直以来存在刑事和行政责任认定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并带来虚开刑事打击力度过重的问题。近年来,两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复函、意见等形式,明确主观上没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别是,2024年3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做了实质性限缩解释,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出罪条款。两高司法解释去年颁布实施以来,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出罪条款成为当前相关案件处理中的焦点问题。结合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因按当地发展总部经济要求申请“规上企业”引发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案中如何判定主观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做分析探讨。 -
研究丨离婚损害赔偿叠加的司法实践 ——从权利主张到裁判谦抑2025-06-09在婚姻纠纷中,当家庭暴力与出轨行为同时出现时,无过错方能否同时主张两种过错的损害赔偿?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文义解释来看,法定过错情形的列举式规定似乎为叠加赔偿提供了规范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诉求普遍保持着一种谨慎的态度,形成了“权利可主张,裁判慎支持”的裁判倾向,仅在极少数情节严重的案件中才会突破谦抑原则做出叠加赔偿判决。
道可特简介
更多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