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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过重罚”这一问题多次引起争议。司法近期对此作出了新的回应。“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上线以来,陆续选入了大量“小过重罚”相关案例,以回应实践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该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因此,入库的“小过重罚”案例将对裁判尺度造成显著影响,值得注意。我们对这批案件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更清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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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春节,华人娱乐圈最震撼且最令人难过的新闻,莫过于中国台湾籍艺人大S于日本旅游期间因病骤逝的消息。她的离世让人感叹世事无常外,也令两岸无数粉丝感到错愕与惋惜。而大S的突然离世,衍生诸如遗产会由谁来继承分配、两个小孩监护权究竟归谁等一系列身后事的法律议题,也是众人好奇且关注的热门焦点。笔者于此仅就新闻媒体可得而知的公开资料,结合自身于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执业律师的经历,简要为各位读者分析大S身后事所衍生法律争议可能的发展走向,并试着比较两岸间,因不同法域所衍生出的诸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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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在上述规定的背景下,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涉及国家财政等重大项目的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出现“政府审计”“按照政府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审计”“行政审计”等字样。但由于总承包方的弱势地位,总承包方对前述规定的“议价权”小之又小。这就导致了“业主拖延结算审计,总承包方被动等待”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总承包方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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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企业出海的热潮,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由跨境交易所引发的跨境争议。区别于传统思维下出现争议再解决争议的思路,在构架跨境交易架构之初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妥善、精细地设计,能够显著帮助解决争议,同时也能够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反之,如争议解决条款中“埋雷”,则会严重阻碍后续司法程序。笔者将在“跨境争议解决实务”系列文章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就相关要点做一些探讨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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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为行政诉讼系列文章之二,本篇主题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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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救济路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债券市场在发展中出现的种种乱象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的“曲折”,缺少权利救济渠道才是症结所在。债券发行人变相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客观存在,而债券异议持有人,尤其是中小债券异议持有人除了在决议中提出异议之外,其权利难以得到救济。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是难以放弃程序利益、投资利益等一般利益的。若决议内容有违投资者一般利益,那该决议应当推定存在瑕疵。诚然,设立明确的救济法律制度并非一蹴而就,但推进在个案中的决议瑕疵认定路径则是切实可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只有实质上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才能落实立法者的价值目标,而不是被债券发行人恶意利用法律规定实现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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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出的第二个专题是特殊、新型财产的执行实务,拟就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不常见但颇有价值财产的执行实务问题,或者常见财产在执行实务中的疑难点问题展开分析。本文是第三篇的下篇,主要针对房产拍卖流拍后与变卖、以物抵债程序的衔接问题,以及存在权利瑕疵的房产处置问题,例如共有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存在租赁关系等房产的执行实务作出介绍,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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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制度。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及《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设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以法定的方式督促持有人集体行权以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并形成对发行人的限制,此后《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议纪要》进一步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持有人的拘束力。然而实践中,由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片面追求意思自治、中小债券持有人地位弱势等原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未很好地落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价值目标,甚至出现发行人利用主要债券持有人变相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情形。结合异议债券持有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债券持有人会议越来越成为债权发行人主导的“融资游戏”。德、日分别以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采取事前审查与规定事后救济渠道的方式较好地保障了中小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值得我国参考。从实践角度,应当针对个案考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存在瑕疵;从制度角度,应当重视异议债券持有人司法救济渠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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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0 日,原中国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 号)。该通知明确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划归为独立的业务类别并加以规范,这一举措深刻凸显出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积极关注与高度重视。然而,鉴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领域的相关制度体系以及配套执行措施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需要我们深入剖析、审慎思考与系统探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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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2024年6月30日就公告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笔者团队注意到,与《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八条的篇幅相比,成文《条例》扩展为七章四十八条,正文中至少有十条提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或类似表述,而据新闻报道北京目前已有自动驾驶汽车创新企业接近百家 [2]。本文拟就《条例》对自动驾驶汽车企业(以下简称“车企”)有哪些规定初步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