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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可特自创立之日起,便将公司法律业务作为基础业务领域。凭借丰富的经验,道可特先后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长期法律服务。道可特公司业务团队凭借优秀精湛的专业水平和认真务实的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业界认可和客户广泛赞誉。
  • 争议解决是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道可特争议解决有十余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业务范围涉及为客户解决商业纠纷、金融诉讼、调查等争议案件。争议解决团队在全程代理诉讼及处理仲裁案件突发事件中为客户提供优质可行性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客户的争议解决成本,道可特律所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综合处理方案。
  • 各类私募基金业务、证券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等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是道可特的核心业务。历经十余年磨砺,道可特形成了以各类私募基金业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新三板、资产管理及金融衍生品等法律服务为延伸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体系。
  • 道可特在基础设施、房地产与能源等法律服务方面拥有成熟丰富的经验。多年来,道可特一直致力于为社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信信息、石油与天然气、水务与环保、能源动力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尤其在BOT、BT、PPP等工程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拥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获得了出众的市场口碑。
  • 知识产权一直是道可特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道可特在知识为客户提供理念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与保护提供战略性法律意见以最大化实现客户的知识资产。在市场和法律的发展前沿,客户可以依赖我们一流的科技背景和集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诉讼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解决遭遇到的最为复杂的挑战。
  • 道可特拥有以海外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团队。该团队由具有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或地区职业资格的律师组成,他们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且大多有欧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熟悉跨境并购法律及实务,能够熟练运用中文、英文和日文,按照客户的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 道可特在竞争与反垄断业务中拥有突出表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广泛且精深的相关法律服务。作为重点业务,道可特形成了精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尖端一流的服务内容。道可特竞争与反垄断业务团队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大型竞争与反垄断案件中凭借精湛的专业水准,为客户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 道可特的税务法律业务在中国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地位,道可特税务律师团队税法及家庭财富管理服务领域拥有专业系统的中国和国际税法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他们还精通如公司法、金融法、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及和房地产和基金相关的法律,并具有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他们擅长处理复杂的各类税务事项,在业内和客户中均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口碑。
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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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24]

    2024

    研究丨从三起商业秘密过亿判赔看商业秘密的保护实务(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香兰素案二审判决[1],判赔额高达1.59亿元人民币,成为当时人民法院史上生效裁判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近年来,技术秘密领域的高额判赔案件陆续出现,如密胺案[3]和近期的新能源汽车案[4]。上述案件均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除了案件本身极高的判赔额外,上述案件对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其他焦点问题的认定,也十分值得企业借鉴和参考。本文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讨论了目前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及相应的司法实践,作为企业在商业秘密制度建设及诉讼中的参考。文章的(一:权利基础篇)和(二:侵权行为与程序性问题)中,笔者探讨了与商业秘密权利基础、侵权行为相关的认定,本文继续讨论三案中与侵权责任承担相关的部分。
  • [07-24]

    2024

    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洗钱罪”裁判要旨汇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洗钱罪”裁判要旨汇编:一、姜某军等洗钱案——对洗钱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二、杨某洗钱案——上游犯罪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洗钱罪认定;三、韩某龙洗钱案——上游犯罪未被依法裁判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四、朱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五、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六、古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自洗钱行为的认定;七、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八、梁某飞洗钱、贩卖毒品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借用他人账户收取犯罪所得的行为定性。
  • [07-22]

    2024

    研究丨从行政监管维度看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投标”行为的认定与适用
    所谓“异常低价投标”,来源于2017年财政部修订后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根据该办法的第六十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被认为属于异常低价,投标人对此种情况下其报价的合理性负有证明义务。​虽然在立法层面,涉及“异常低价投标”的规定很早即出现,但是在迄今为止的实践中,却并未能就“异常低价投标”的适用情形、判断主体、认定标准等问题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也因此,关于“异常低价投标”,争议较多,笔者认为,基于行政执法与司法案例的分析,从监管的视角和维度对“异常低价投标”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对于该制度的厘清与准确适用,有较大的帮助意义。
  • [07-19]

    2024

    研究丨论新《公司法》对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实务影响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项下的子版块,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血液,伴随着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周期,从《公司法(2018修订)》到《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沿革中看,立法层面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范更加细化,更加动态、科学地平衡了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呼应了当下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在认缴出资制度之下,股东随意认缴、天价认缴、实缴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虚高设置等情形下,股东利用期限利益,注册资本不再能准确反映一家公司的资信水平及偿债能力,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难度。所以,新《公司法》结合了资本实缴制度、发起人资本充实制度、未到期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制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从顶层设计上更科学地平衡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和权益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