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 | 地产与基础设施业务法律资讯(2016年9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0-09 14:54:47  作者: 地产与基础设施部

一,住建部发布《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

2016年8月9日,住建部发布《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规健全、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住建法治政府部门。为此,《方案》确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方面任务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28项措施。《方案》明确,将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二,住建部编制《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2016年8月23日近日,住建部组织编制了《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下称《纲要》)。《纲要》提出,“十三五”时期,初步建成一体化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形成一批具有较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及具有关键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业信息技术企业。为此,《纲要》提出四大主要任务,包括企业信息化、行业监管与服务信息化、专项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化标准。其中,在企业信息化方面,《纲要》要求建筑企业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管理、生产的新模式,深入研究BIM、物联网等技术的创新应用;在专项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纲要》明确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智能化等五项技术。

三,财政部对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征求意见

2016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众长期使用需要而负责管理维护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不可移动。分类看,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主要规范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分类、核算(确认)主体、存量的初始入账等具体问题,明确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公共基础设施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有限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计提折旧,对于使用年限不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不提折旧。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规定是否合适”提出6个主要问题。

四,最高法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其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该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利于促进业主自觉履行依法缴纳专项资金义务,保障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2016年9月22日,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向社会公开联合会签《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联合惩戒对象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联合惩戒措施是《通知》的核心内容,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六,财政部就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和落实资产评估法,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6年9月30日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对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采用合伙或公司形式,名称应包含“评估”字样的行业标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有关业务,应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事业务。《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有关业务,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认真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控执业风险。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对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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