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债转股大幕再度开启,市场化运作为核心要素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0-14 09:53:43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作出工作部署。一并印发的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对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进行了明确与细化。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等。

《指导意见》是今年3月以来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后落地的重要指导文件,标志着新一轮债转股正式拉开大幕。《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有助于适时解决企业和银行之间关于债转股的争端。

一、坚持市场化,遵循法治化

市场化债转股核心在于市场化定价,价格主要关注债转股价格和转让价格。《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另外,在筹集资金、转让退出方面也充分坚持市场化,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且可通过多种市场化途径、方式实现退出转让。

上世纪90年代末实施的债转股为政策性债转股,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由政府确定,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本次债转股最为重要的内容即是强调市场化,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指导意见》指出,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因此,坚持市场化、遵循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

二、三个鼓励、四个禁止

在坚持市场化债转股的同时,《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

鼓励性的正面清单包括:1)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2)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3)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类的负面清单为: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2)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只作为政策边界,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及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原则,即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防止政府进行过度的干预和保护。

三、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

《指导意见》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此种方式可避免银行自持股份所带来的风险集聚、资本消耗过大等问题,并且在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下即可完成。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债转股的债权范围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

在参与机构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股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投资子公司债转股,或者不同银行的投资子公司之间可交叉实施债转股。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市场化债转股能够给那些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帮助企业改善和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并且本轮债转股特别强调法治化和市场化,因此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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