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PPP不同模式特点分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09 16:25:18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近年来,国家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但PPP模式基于其广泛的分类而在应用过程中显示出不同的特点,要想选择适合自己项目特点的PPP模式就要了解不同PPP模式的特点。
近年以来,国家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为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投身社会公共服务建设提供了畅通渠道,同时也促进了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尤其是2016年以来,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规定,为PPP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推进了PPP模式的发展。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提到,PPP实际上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实现形式多达数十种,也正是基于此,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结合各自国情等而对PPP模式有着不同的分类和研究。具体到我国的国情和实践经验,基本上将PPP模式分为外包类、私有化类及特许经营类三大类,而每一个大的类型下面,又有不同的项目实现形式,如BOT、TOT等。道可特律所认为,PPP模式的分类广泛决定了其在应用过程中的特点各异,要想选择适合自己项目特点的PPP模式就要了解不同PPP模式的特点。
一、外包类
采用外包类PPP模式的项目一般是由私人部门来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而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
通常,外包类PPP项目包含模块式外包和整体式外包两种主要类型。其中模块式外包又划分为服务外包和管理外包两种形式;整体式外包分为设计-建设(DB)、设计-建设-主要维护(DBMM)、经营与维护(O&M)、设计-建设-经营(DBO)等多种形式。
在外包类PPP项目合作中,私人部门对政府提供服务是比较单纯的商业价值交换行为,不涉及项目运营和对项目收益的分享,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二、私有化类
私有化类PPP模式就是由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最终私人部门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同时私人部门要承担项目所有的风险,并且项目的所有权最终归私人所有。
在私有化类PPP模式中,根据私有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两种。根据实现途径的不同,完全私有化可以通过PUO和BOO两种实现途径;而部分私有化则可通过股权转让、合资兴建等方式显示私有化程序。
在完全私有化类中,PUO(购买-更新-经营)就是私人部门购买现有基础设施,经过更新扩建后经营该设施,并永久拥有该设施的产权,而BOO(建设-拥有-经营)则是私人部门投资、建设并永久拥有和经营某些基础设施,这两类都是在与公共部门签订的合同中要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受政府管理和监督。
部分私有化类则无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是合资兴建或其他的方式,公共部门一般都是处于控股地位的。
在私有化类PPP模式中,虽然私人部门自己投资、自己承担风险、最终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但是私人部门在项目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以保证公共福利不会由于私人部门权利过大而受到损害,这也是私有化类PPP项目中公共部门作用的体现。
三、特许经营类
特许经营类PPP模式是在当今的中国运用比较广泛的一种模式,尤其是在当前的轨道产业中备受青睐。
采用特许经营类模式的PPP项目需要私人部门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
特许经营类PPP主要有TOT及BOT两种实现形式,此外,与DB模式相结合,特许经营类PPP还包括DBTO、DBFO等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实现途径,在TOT模式中,还可以分为PUOT和LUOT两种类型;在BOT模式中,可以分为BLOT和BOOT两种类型,两者的区别是在建设完成后是通过租赁还是通过特有拥有的方式获取项目经营权。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部门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部门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又分为BLOT(建设-租赁-经营-转让)和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TOT又可以分为LUOT(租赁-更新-经营-转让)和PUOT(购买-更新-经营-转让)。
可见,PPP模式可以有诸多的实现形式,根据不同的实现形式,政府及私人部门需承担不一样的责任与义务。
道可特律所认为,虽然就目前来说,财政部和发改委并没有对PPP的具体合作形式做非常严格的限定,但是,从各类PPP相关文件的描述来看,在特许经营模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链比较长,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且项目最终要交还政府,因此是政府部门比较主推的类型,单纯的外包类和最终私有化类基于社会资本承担责任过小或过大原因,并不是当前的主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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