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 | 特朗普税改对中国赴美企业的影响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12-14 18:22:49  作者: 国际业务团队

摘要:2017年11月16日,美国众议院已经以227票对205票通过了税改法案。美国参议院于12月2日凌晨最终以51票比49票通过了《减税和就业法案》(“参议院法案”)。如果不出意外,特朗普有可能在元旦之前签署减税法案。参议院法案和众议院法案的几项提案可能会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产生相关影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将对美国税改草案要点进行分析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两院议案均拟将现行最高35%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21%。最终的方案高出了之前提出的20%的税率。

根据众议院法案,该税率将于2017年12月31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生效。而根据参议院法案,该税率将于2018年12月31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生效。从中国当前境外税收抵免政策考虑,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可能会对未来境外收益的汇回中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应该评估当前美国投资控股架构。

二、代替性最低税(“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

参众两院谈判代表已同意共和党的税改最终版本,将于2017年12月31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废除代替性最低税。

一般来说,代替性最低税是一个独立且平行于应纳税所得和税额的计算。代替性最低税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某些纳税人不会因为过度享受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而避免纳税义务。

三、对某些商业资产的一次性费用化

美国企业为取得特定资产的全部成本费用将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即代替了资产按照折旧年限或一定限制分期税前扣除)。

两院议案均拟对2017年9月27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5年内取得并投入使用的特定资产的支出,允许100%费用化扣除(现行法规下资产一般需要在一定期间内通过折旧、摊销扣除)。此外,参议院议案还允许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底间的5年内投入使用的资产,继续费用化扣除,但费用化比例每年递减20%。资产支出费用化虽然只是暂时性差异,但该政策将有望吸引更多的美国本土资产投资。中国投资者在对资本支出规划时需要考虑新法案的影响。

四、利息费用

根据众议院法案和参议院法案,这项提案将于2017年12月31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生效。美国现行税法下,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两院议案均拟将利息费用(无论是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还是非关联方的利息)的扣除限制在:

(1)“调整后应税所得”的30%限额内(将不适用于年均收入总额低于一定临界值数额的企业);

(2)如果美国企业为跨国集团成员,其超过集团净利息支出特定比例的利息费用也将被限制扣除。而且两个比例限额孰低适用。

对于当年未扣除的利息,众议院议案允许结转五年,而参议院议案允许无限期结转。此外,两院议案在“调整后应税所得”的确定、集团成员比例限额的规定方面也存在差异。利息费用抵税限额将可能导致借贷成本上升,若投资者要需要维持此利息费用减免水平,可能需要重新构建目前在美国投资企业的融资安排。

五、强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Subpart F)

两院议案在沿袭美国现行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基础上,均有一定程度扩展,包括扩大了“受控外国企业”及其“美国股东”的定义。在此议案下,非美资跨国企业如果在美国境内外均设有子公司,位于美国境外的子公司也可能被视为是美国“受控外国企业”。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须注意,这意味着中国总部将可能需要为其美国子公司向美国税务局递交更多的外国企业信息申报表(Information Return of U.S.Persons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Foreign Corporations)。

此外,众议院议案拟对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在境外税负率低于12.5%的“境外高额回报”征收实际税率相当于10%的企业所得税。参议院议案则考虑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征收10%税。

六、对营业净亏损的限制

美国现行税法下,营业净亏损通常情况下可向过去结转两年并结转至未来20年。两院议案均拟取消“向前结转”,但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

在参众两院的提案中,企业可使用的营业净亏损额将不得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90%,参议院议案还建议自2023年起,将亏损结转比例进一步降低为80%。同时未使用的营业净亏损额可以无限期结转。为了防止损失营业净亏损可能带来的未来税收优惠,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加速企业收入的确认。

七、美国境外股息红利

目前美国采用“全球征税制”。美国企业取得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适用最高35%的企业所得税。两院议案均拟对美国企业取得的源于境外(持股需达10%或以上,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间)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实行“属地征税”,即100%股息免税。须注意的是,参议院议案对该免税设置了一个针对“混合股息红利”的反避税条款,即如果支付股息红利的境外公司已经在计算境外税款时将该股息红利税前扣除,则美国企业不能享受免税。这一新规旨在防止一些企业运用美国与境外税制对股息红利定性的差异而获取双重税收利益。

八、税基侵蚀/消费税

现行税制下,美国企业向境外支付特定款项需要代扣代缴30%的预提所得税,不过也有一些向境外支付的款项无需在美国缴税。两院议案均推出了针对美国企业对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费用、侵蚀美国税基的解决方案:

众议院法案将对美国企业向其境外关联企业(除非与美国贸易和业务有实际关联而被征税的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特定可抵扣款项(除利息和其他事项)征收20%的消费税(excise tax), 境外关联方也可以选择不缴纳特别消费税,而按照“实际关联所得”方式自行申报美国企业所得税。此提案中的消费税改革将对企业未来供应链和无形资产的持有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参议院议案则规定,如果美国企业对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行为属于“税基侵蚀”,须征收10%的“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2026年起,BEAT税率将升至12.5%)。对与美国关联方有贸易、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的中国企业来说,该议案可能导致其从美国关联企业取得的部分款项被征税,需要高度关注。

九、制造所得的来源地认定

美国现行税制下,境外企业在美销售于境外制造的产品所得,部分利润需要视为源于美国的所得缴税。两院议案均拟对该性质所得修改来源地规则,按照制造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中国国内制造产品并且直接向其美国客户进行销售,将有机会主张未取得源于美国的所得,从而免于在美国申报缴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制造企业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经销商(或其在美国境外的子公司)向美国客户销售产品,则可能无法适用该来源地规则减免其在美国的纳税义务。中国企业可能需提前考虑调整商业模式的必要性。

十、过渡税

在向属地征税转型的过程中,美国企业在海外以现金和其他资产形式持有的海外累计利润将被视同汇回美国,并在美国(以较低的税率)应税。纳税人可以选择在8年的限期内支付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若中国投资者拥有的美国公司在美国境外还有子公司,该提议则显得尤为重要。

十一、美国境外利润汇回税

作为由全球征税制向属地征税制的过渡性政策,两院议案均拟对美国企业在海外累积的利润征收境外利润汇回税。这是一种“视同汇回税”,即不管境外利润是否实际汇回,都需征收。考虑到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两院议案均允许企业在8年内分期纳税。不过,两院建议的税率不同。参议院议案建议以现金类资产体现的境外利润适用14.49%的税率,以其他资产体现的境外利润适用7.49%;众议院建议的税率则略低,分别为14%和7%。由于境外利润汇回税是就美国企业的境外公司留存在境外的利润进行强制征税,并且自2017纳税年度就开始适用,预期将对美国跨国企业在境外公司(包括中国子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即时影响。

附:特朗普税改计划前后对比

1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