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四十七:犯罪主观方面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8-30 20:27:17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只有存在罪过,行为人才应当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主观罪过形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表现形式,对不同罪过形式进行区分和认定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犯罪目的和动机一方面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影响定罪量刑。对故意还是过失,以及目的和动机都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定。本文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介绍。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产生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行为目的、动机等方面。根据行为时主体对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持有的不同认识和意志,可以将主体的主观罪过心理进一步区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表现形式。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之一,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犯罪主观方面体现了犯罪主体的应受谴责性,即如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则对其进行惩罚缺少依据和教育意义,因此也就不存在犯罪和刑事责任。刑法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反对进行客观归罪。

根据刑法总则条文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在量刑上,其它犯罪情节相同时,刑法对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规定的处罚更重。

二、故意

1. 犯罪故意概述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以上条文规定,刑法上的犯罪故意由两方面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需要满足“明知”“会——必然、很大可能”两个条件;二是对危害结果的主观意志,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任”。根据认识程度和主观意志的不同,刑法上的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都属故意的范畴。

2.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首先,构成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对自身行为有所认识,如必须认识到行为的内容和危害性,认识到自身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这种发生的可能性可以是必然的,也可以是大或是小,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明知同时表明行为人认识到了因果关系。部分犯罪还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刑法针对该罪名规定的特定构成要件,如行为对象,时间、地点、方法,自身主体身份等。但是对于数额、次数、情节,行为的违法性,自身是否到达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等方面则不属于直接故意中认识的范畴。

其次,在意志方面,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造成危害结果。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如果发生其它危害结果属于认识错误,可能构成其它种类犯罪。

3.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方面,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为,间接故意的明知是行为“可能”导致发生危害结果,如果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则属于直接故意。在意志方面,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是放任,虽然认识到有较大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并不采取措施预防,对结果是既不追求也不反对的态度。表现为为实现某种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冲动的情况下不顾后果的行为等。

三、过失

1. 犯罪过失概述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以上条文规定,刑法上的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犯罪明显比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小,因此刑法对于过失犯罪规定更加严格,首先,只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才构成过失犯罪,其次,只有在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犯罪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造成损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有认识,但是由于过高估计自身的能力,错误估计了现实条件,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等原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最终导致本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主观上的过错,因而应当就自身过错承担责任。

3.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在应当预见、能够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进而其应当承担责任。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需要具有预见义务。预见义务的来源有很多,如法律规定的义务;职业产生的义务,如人民警察、医生的职责;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保姆应当履行照看义务;日常生活规范所确定的预见义务等。

能够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预见的能力。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人所在的职务、行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进行综合判断。

四、故意与过失的认定与区分

1. 认定

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需要遵守一定的客观规则。首先,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按照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认定,主观罪过的有无和罪过的形式与内容都应当以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准,而不以行为前或行为后为准。其次,认定方法上,应当依照事实、证据,运用常情、常理、常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除了行为人自己之外其它人是无法直接得知的,法官在进行判断时也只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在进行推定时,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进行,而不能进行主观臆断。司法工作人员根据行为时的时间、地点、方法、情节等客观外在表现,可以对行为人的心理做出合理的猜测与推定。

2. 区分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区分:

一是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间接故意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小;
二是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对损害结果的心理是放任,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心理是反对;
三是客观行为,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采取了一定的防止结果发生的举措,只是由于轻信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二者都是未能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时并不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五、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刑法中的犯罪目的有两种,一是目的犯,即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犯罪目的才能成立犯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类诈骗犯,以牟利为目的的倒卖文物罪,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罪等。二是犯罪目的,即希望通过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利益。对目的同样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定。

犯罪动机同样是个别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但更多情况下,动机是行为人犯罪的起因。确定犯罪动机有助于确定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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