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六十三:贷款类犯罪刑责简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1-22 21:10:37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贷款属于民事活动,但违规申请贷款或发放贷款却具有刑事风险,需要予以警惕。贷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的,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与之相伴随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的,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除此之外,如贷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文是对贷款类犯罪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上两项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二、罪状
1.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较为简单,包括: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欺骗手段”是指贷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流水、虚构贷款用途等,进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通过贷款审批。
“重大损失”是指骗贷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损失达到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五十万元的才构成本罪,单独骗贷行为不再成立犯罪。
2.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简单概括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主要法律依据有《商业银行法》,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所作的细则性规定或其他行业指导性规定,如《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
①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② 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③ 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④ 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对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贷前审查,实地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法定刑
1.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根据骗取贷款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规定有两档法定刑,分别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特别重大损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本罪存在单位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触发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根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和情节对本罪规定了两档法定刑,分别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
同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关系人的范围包括:
①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②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存在单位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区分
1. 罪与非罪
1)骗取贷款罪
并非所有骗取贷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在贷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时,此时是否成立“骗取贷款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有两个:
一是看贷款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如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行为;
二是看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即使贷款人存在骗贷行为,但是如果贷款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及时归还贷款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也不构成犯罪。
2)违法方法贷款罪
如果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则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已经尽到其职责内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即使出现贷款无法收回或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也不构成犯罪。
2. 此罪与彼罪
在贷款类犯罪中,骗取贷款罪是对贷款诈骗罪未能规制的骗取贷款行为进行补充,两罪的构成要件都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骗取贷款不归还。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其主观上是为了顺利通过贷款审批,没有证据显示其不打算归还贷款的,则只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五、辩护要点
1. 尽到审查义务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时,可能要求贷款审批人承担刑事责任。此时,贷款审批人如已经尽到了岗位职责要求的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属于已经尽到了作为义务,不应将贷款无法收回的责任归咎于行为人,不构成该罪。
2. 犯罪数额
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取贷款罪都具有违法发放贷款或者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求,因此犯罪数额对于两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在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取贷款罪中,续贷、借新还旧不应累计计算犯罪数额,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发放贷款数额减去已归还数额。
同时,对于骗取贷款罪,一般以公安机关立案为界限,案发前已归还的贷款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立案后归还的金额仍计入犯罪数额,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因此,如果案发前偿还贷款后,剩余未归还贷款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则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相较于个人犯罪的处罚较轻,而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取贷款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因此可以进行单位犯罪辩护。如果违法发放贷款和骗取贷款的行为是由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则属于单位犯罪。
作者简介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