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劳动者待岗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5-22 23:31:46  作者: 宫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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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一审:某市某店区人民法院(2021)某0105民初573号
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某02民终5745号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在2011年3月李某开始上班前本案存在“李某长期未向某研究院提供任何劳动,某研究院也未给李某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某研究院一直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李某与某研究院之间的状况属于“长期两不找”的情况,在此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中止履行状态不同于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导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形,在劳动关系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发放福利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案件经过

1992年10月,李某以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入职某研究院,在某研究院下属的飚马汽修厂工作,工作主要内容为业务接待。1998年12月开始,李某未在某研究院处上班。2011年3月,某研究院安排李某继续工作,目前李某在某研究院的后勤管理中心工作,李某现属于事业编制身份。自李某不上班至2011年3月前,某研究院未向李某支付过工资、福利,也未发放过生活费。在此期间,李某向某研究院交付过公积金、医保、生育保险费等费用。2019年10月30日,李某向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某研究院赔偿李某1998年至2011年共计13年的工资损失、晋级损失、青春损失、医保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生育损失、劳保福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2020年10月19日,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裁字[2019]2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因而诉来法院。

四、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涉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时候,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具体到本案中,对于李某在1998年12月至2011年3月前未在某研究院处上班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但对于李某未上班的原因,李某陈述系某研究院打击报复其母亲上访致使其无班可上,某研究院辩称系李某主动离岗,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李某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在2011年3月上班前曾经因工作问题要求某研究院解决,故本院认定在2011年3月李某开始上班前本案存在“李某长期未向某研究院提供任何劳动,某研究院也未给李某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某研究院一直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李某与某研究院之间的状况属于“长期两不找”的情况,在此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中止履行状态不同于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导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形,在劳动关系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发放福利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1998年至2011年期间未在某研究院上班提供劳动,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李某称某研究院因打击报复李某母亲不让其上班,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持有的不上班理由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本案李某在上述期间未提供劳动,其无权要求某研究院支付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某研究院亦无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双方在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故,李某主张某研究院支付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分析

待岗,一般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待岗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在实际情况中,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往往也同意劳动者暂时待岗。因此,对于劳动者待岗期间能否获得劳动报酬或必要生活费,就要区分劳动者待岗的原因。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待岗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待岗生活费但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合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待岗生活费。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因此,在劳动者待岗期间,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岗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及待岗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如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在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发放福利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案件小结

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用人单位安排待岗,劳动者应先与用人单位确定待岗原因、待岗期限、待岗期间是否支付生活费等,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待岗而用人单位又拒绝提供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待岗,用人单位亦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待岗原因、待岗期限及待岗期间工资、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同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及时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对于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岗位又拒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所太原办公室 合伙人宫晓雪

宫晓雪
太原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金融、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

邮箱:gongxiaoxue@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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