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资产评估机构的侵权责任与风险防范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5-27 23:35:19  作者: 王彦、常璟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5月,道可特启动“争议解决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公司纠纷、商业纠纷、国际仲裁、金融纠纷等争议解决话题进行分享。

笔者在代理一起因资产评估导致委托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引发的侵权案件时,经检索发现,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诸多从事专业领域的咨询机构在证券案件纠纷中因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承担了巨额的赔偿责任。虽然笔者代理的案件并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但作为咨询中介机构的风险确实是不容忽视的。

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有关部门的指定,按照科学的计算方法,依法对受托资产市值进行估算的一种法律行为。其评估结果是资产流动交易的价值基础。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完善市场机制、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等方面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基于此,本文以生效判决为依托就资产评估机构的侵权责任及风险防范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一、案情介绍

2013年7月,案外人李某为个人需要,以宝塔公司的名义向某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以兴业公司的名义对该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以所有权人分别为鲜某和姚某的两份房产证为兴业银行做反担保。2013年8月6日,宝塔公司委托中瑞公司对两处房产做抵押价值评估,中瑞公司出具了XXX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估价人员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对实际查勘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估价结论失实,中瑞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最终评估的抵押价值为10234700元。

2013年10月10日,宝塔公司与建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兴业公司与建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兴业公司为宝塔公司在建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兴业公司与宝塔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宝塔公司以抵押的方式向兴业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日,兴业公司分别与鲜某和姚某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鲜某和姚某以抵押的方式向兴业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三份反担保抵押合同均没有去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一直未向建行偿还所贷款项,在建行多次催促下,兴业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建行代偿了李某全部贷款本息。但在向李某追偿过程中兴业公司发现,李某提供的鲜某和姚某的房产证均存在虚假的情形。

因此,兴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1.判令中瑞公司承担因其提供错误房地产评估报告给兴业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代偿本金、担保代偿利息、担保代偿后额外支出的评估费用、代垫运输杂费用、差旅费用、律师费用等);2.由中瑞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来看是兴业公司认为中瑞公司的鉴定行为对其造成损失,要求中瑞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是鉴定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鉴定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由,故本案案由应定为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前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兴业公司的损失客观存在,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审查中瑞公司在出具涉诉评估报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兴业公司的损失与中瑞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中瑞公司出具涉诉评估报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中瑞公司是受宝塔公司的委托进行的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其在出具的涉案评估报告声明部分指出:评估人员对本评估报告中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估价结论失实,评估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结合本案,中瑞公司依据委托方宝塔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实地查勘,包括鲜某和姚某的两处房产后作出评估结论。中瑞公司只对实际查勘房屋价值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本案中由于李某伪造虚假的房产证,构成骗取贷款罪,已判刑。建行的全部贷款也被李某挪作他用,故本案的损失是由房产证的虚假而造成,中瑞公司在评估报告的出具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关于中瑞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兴业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首先本案涉及的评估报告是宝塔公司委托中瑞公司所做的,评估公司仅对评估价值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只要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依法定职责进行评估,其就履行了义务。对于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不是评估机构的法定职责。中瑞公司在评估报告中也进行了声明。其次,兴业公司和宝塔公司为了进行担保而确定对反担保财产进行评估,宝塔公司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反担保财产资料,而准备提供担保的兴业公司也有义务对反担保财产的真实性调查核实。本案涉及的房产证真实性只要通过房产部门核实就能确定,正是由于兴业公司在订立反担保抵押合同中,没有按照担保法的要求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未生效,虚假房产证问题也未发现,从而造成其追偿不能的损失。兴业公司作为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公司,在担保活动中未尽到职责,存在过错。故中瑞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兴业公司的损失无因果关系。

综上,虽然兴业公司在给宝塔公司提供担保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损失,但其损失与中瑞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兴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也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对于请求资产评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中,可以从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综合予以判断,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存在过错,对资产评估和交易行为进行全面分析,认定资产评估公司的民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在民商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对资产方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及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甚至有时负责对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充当着信用评价机构的职责。由此可见,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虽然从其职责范围来看,资产评估机构并不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但从2020年新《证券法》施行后,越来越多的案件判决中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其执业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责任。这就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转嫁自身的职业责任风险。

四、法律风险防范

1. 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委托目的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与委托人沟通业务时,应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目的、其他报告使用人,谨慎分析委托人委托咨询的真实目的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报告使用人。

若发现评估项目实际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评估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2. 严格履行基本的工作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时,建议采用完整、必要的程序,如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对评估对象的存在性、现状、权属等进行合理关注,获取必要证据;因客观原因导致评估程序受限,未能对资产的存在性、现状进行核实时,一般不可出具评估报告。当采用的价值估算假设与评估对象现状或基于现状对未来预期明显不一致时,建议在评估报告中对其进行充分说明。

3. 谨慎出具评估报告,避免当事人错误理解报告结论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对于因不当使用造成的法律风险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目的、评估用途、评估依据、报告使用人等的描述应与咨询委托合同保持一致。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导致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该谨慎考虑法律风险。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尚未生效)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资产评估行业法律责任风险与应对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所太原办公室 合伙人王彦

王彦
太原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业务、金融、行政和政府法律服务

邮箱:wangyan@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所太原办公室 律师常璟

常璟
太原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公司治理、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 

邮箱:changji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