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国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披违规下的董监高责任--以ST锦港为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6-26 22:57:53 作者: 冯刚、刘沛凝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6月,道可特启动“金融资本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覆盖资本市场、金融、投融资与并购等多个领域,聚焦证券、股权投资等话题进行分享。
2024年6月1日,证券代码:600190/900952,证券简称:锦州港发布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中完整展示了证监会给予的告知书的全部内容。上市公司锦州港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持续财务造假浮出水面,国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除了震碎了民众的三观之外,也更加敲响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警钟。
一、业务空转,财务造假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年6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虚假的业务内容必然导致财务上的造假。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2018—2021年虚增收入及利润表
二、涉案董高违背勤勉义务,违规信息披露
涉案董高名称、职责、违规行为梳理表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风险
基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中的勤勉职责与忠实义务,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不仅要客观、公正、真实地披露信息,同时也具有主动发现、主动监督、积极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义务。对以上义务的违背会导致相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下表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义务、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的职责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可以从细节中甄别相关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独立董事履行信披义务要求上的细微差别。未履行信披义务或者违反信披义务的常发情况是财务数据造假、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发生这些行为一般也会对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违背信披义务,根据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和严重程度,一般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董监高信披义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梳理图
2024年6月6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在答记者问称,根据沪深交易所4月底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沪深两市自今年以来共新增99家上市公司被标记,其中44家遭风险警示为ST、55家遭风险警示为*ST,前者不至于直接退市,后者则符合一定条件,有很高比例会退市。继民企造假之后,国企造假,引发了广大股民和社会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强烈的信任危机。信任崩塌,再建极难。
2020年我国全面推行注册制,注册制之下,企业的信息披露,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成为资本市场良性运转的基石。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打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和环境,构建以契约精神和信誉至上的市场环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化和诚信要求的提升也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均应积极调整信息披露工作思路、措施,严格依照新《证券法》、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制的核心要付诸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才能给违法违纪行为以重创。证监会易会满主席认为,从发达国家经验看,资本市场不法行为者,一怕坐牢,二怕被大众投资者诉讼索赔。证监会将和有关方面一起行动,一方面抓紧推进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落地,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既让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有效避免滥诉;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刑法修订,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让违法犯罪者承担应有的责任。根据新《证券法》和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行政处罚。一般而言,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大多按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董监高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止这一条规定,在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专章中就规定很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此处不再赘述。
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最主要的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当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甚至有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现象的频频出现,直接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找问题、挖根源,要有刀口向己、自我革新的勇气,通过对信披义务的严格管理和落地执行,以及对责任的严苛追究均是形成融资者与投资者信息对称局面的重要手段。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
作者简介
冯刚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重大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业务、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执行业务
邮箱:fenggang@dtlawyers.com.cn
刘沛凝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
邮箱:liupein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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