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要旨汇编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8-21 22:51:31 作者: 高昌勃、张倩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8月,道可特启动“合规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数据合规、公司合规、劳动合规、刑事合规、税务合规等要热点话题进行分享。
一、纪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禁止令的适用
(一)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经鉴定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被害单位主营制袋机生产和销售,上述两项技术信息系该公司生产、销售的L型制袋机的关键技术,能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四名被告人原系被害单位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故被害单位对上述两项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据此,“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构成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纪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为,仍获取、使用和披露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合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损失并取得谅解、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及其他情节,对其均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二)裁判要旨
1.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可以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1)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
(2)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
(3)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
(4)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
(5)是否存在与所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
(6)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导致的后果。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19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5190号刑事判决(2022年2月10日)
二、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及经济损失的认定
(一)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上诉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涉案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信息,还有客户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内容,不具有一般的规律性,是珠海某公司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已经为珠海某公司积累了稳定的客户,能够使该公司产品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珠海某公司与余某、罗某、李某、肖某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均以系统化编码的形式出现,未掌握上述编码内容的人即使拿到了上述客户资料也无法解读其中具体指代内容,可见珠海某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判决采信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因上诉人江西某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原始的财务会计账册等相关证据,致使无法计算上诉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润金额。为此,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计算其经济损失。因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向涉案的客户销售与珠海某公司对应型号的产品,使珠海某公司丧失了与涉案客户间的交易机会,再根据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窃取珠海某公司价格体系,低价销售的事实,足以认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恶意抢夺了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同时,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2012〕会鉴字第xxx号《关于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及其全资的子公司xxxx的NT-C0FX9等75种型号的一体碳粉盒产品2010年度的单位产品的利润及毛利润率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已证实珠海某公司74个型号产品营利,可以据此认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珠海某公司预期利润的减少。另外,上述鉴定意见书中所述的平均毛利润率是单位产品平均销售利润占单位产品平均销售收入的比例,已扣除了单位产品平均销售成本,故平均毛利润率系实际扣除成本后的利润率。因此,原判决采用江西某公司销售与珠海某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数量×珠海某公司相应型号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珠海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之计算方法并无不当。
(二)裁判要旨
1.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权利人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不同,其损失并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益,还表现为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第6条
一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2013年2月6日)
二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2013年8月7日)
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权利人实际投入可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
(一)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综合全案案情,可以以权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项研发经费证明为依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3款、第67条、第52条、第53条第1款、第69条、第70条、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2017年1月13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653号刑事裁定(2017年7月2日)
四、林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被害人损失数额的认定
(一)裁判要旨
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失的认定,审查涉案商业秘密的秘点司法鉴定意见与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及该两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关键,简单以鉴代审,往往容易扩大损失认定,对被告人的处罚难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处罚原则。审理该类案件,应当依法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全面细致甄别、比对原始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
一审: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刑初1128号刑事判决(2018年6月19日)
二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31日)
五、叶某某、赵某某、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认定
(一)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不因为侵权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权利人完全丧失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是否计入权利人损失以及计入的数额,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量。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情形导致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丧失,可以将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对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只适用于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情形,而不应当扩大适用于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2014年3月18日)
六、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
——泄露游戏源代码、架设及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网站等行为的刑事认定
(一)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雇员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作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网络游戏源代码,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他人网络游戏源代码编译成网络私服游戏软件并运营以营利,或受让经营网络游戏私服网站的,均应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可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认定。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17条、第67条、第68条、第53条、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7条、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2条、第13条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2012年9月2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5321号刑事判决(2012年11月15日)
七、姜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
(一)裁判要旨
1.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2.被告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
3.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更不同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而言,判断该专利技术信息在被公开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标准进行判断,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本案适用的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刑初4289号刑事判决(2018年8月24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568号刑事裁定(2020年12月14日)
八、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标准
(一)裁判要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审查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对于营业利润的鉴定意见,要注意审查相关产品的成本、市场价格等基础性财务数据是否客观准确。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42条、第20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31条、第195条)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2015年8月19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2016年12月30日)
作者简介
高昌勃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合规、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张倩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与知识产权
邮箱:zhangqian@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