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合规实践研究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8-22 23:04:54 作者: 冯刚、刘沛凝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8月,道可特启动“合规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数据合规、公司合规、劳动合规、刑事合规、税务合规等要热点话题进行分享。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为自己、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为了谋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利益,要求对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而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认识层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意思,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意思,则不能成立本罪。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六)》将所涉及的行贿对象扩大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财产型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具有金额的会员卡、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为准。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及量刑依据
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十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
在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某些企业为了获得优先或者有利的竞争地位,采取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秩序,可通过接受检察机关合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建立合规管理规范和合规组织体系,践行企业合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
• 典型案例
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来自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2021.6.3)
1.关键词:企业合规整改、检查建议
2.基本案情
深圳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深圳H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了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
2019年10月,H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及刘某甲、陈某相继到案。2020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刘某甲、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3.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监管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合规制度。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Y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回访Y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4.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常常与单位行贿罪相伴相生,并不是所有案件均适合合规整改,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需要判定是否符合合规整改的条件和目标,如果不适合,则可以按照正常的司法流程,对相关犯罪单位进行处罚,维护和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总体而言,纵观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司法实践,是否进行合规实践,需要综合考察案件所涉案金额、案件事实、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企业适合进行合规整改,从而达成促进企业发展,避免刑事处罚对于公司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发展阻力。
参考文献:
1.王林:《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生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载《犯罪学研究》2021-04第四期 第70页
2.赵宏瑞,刘伟:《刑事合规与商业贿赂治理:内涵、功能、与理论基础》,载《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三期第132页
作者简介
冯刚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公司业务、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执行业务
邮箱:fenggang@dtlawyers.com.cn
刘沛凝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
邮箱:liupein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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