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系列(上):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基础理论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2-16 22:45:42 作者: 司马雅芸、王鑫
一、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概念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一、资产服务信托(四)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2个业务品种: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故,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中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为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全体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在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的过程中引入信托工具,其目的是通过以企业自身偿债资源为底层资产的信托份额的再分配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人利益。
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设立基础
目前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主要出现在重整和清算程序中,即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有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和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两种。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设立基础为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设立基础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重整计划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包含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设立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和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基础。
重整计划是设立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基础。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含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以及有利于重整的其他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构成设立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基础。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三、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交易结构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基本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以非资金类资产为主,通常需要设置用于归集信托底层资产的信托运营平台。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目的是信托份额抵债,即通过破产服务信托完成债权人身份转向受益人身份的转变,债权人债权向信托受益人受益权的转变。比如: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在我国境内的首次应用——渤海钢铁系企业破产案件通过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使得部分5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计划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进行清偿。与此类似的案例还包括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天津物产破产重整案等。
除了典型的以信托份额抵债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部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目的是更加便利的完成财产形态的转换,实现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在产权交易存在政策限制或者资产变现不能及时完成的地区,破产财产的买卖往往存在着严格的交易资格限制。引入信托工具的目的即是将破产财产的收益权打包委托给受托人,从而实现收益权向信托受益权的转换,达到方便交易的目的。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投资人等。
其中,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来说可能是债务人、债务人股东、管理人、债权人或者重整计划安排的其他主体。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中债权人一般为受益人。就自益信托而言,初始受益人为委托人,经初次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债权人为受益人。就他益信托而言,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一般为债权人。
《破产法》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中介机构,并未对管理人能够聘请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不存在对管理人聘请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一般由管理人聘请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设置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管理、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关于管理人将管理人应当管理、处置的财产作为委托人委托给第三方信托机构的行为是否违反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受托人的选任程序等问题于后文详细论述。
信托财产指信托文件明确规定的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中,交付为概括性交付。信托财产一般包括货币资金、股权、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通常表现为股权和债权的结合形态,底层资产归集于信托运营平台。
作者简介
司马雅芸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产管理、债券发行及资产证券化、投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simayayun@dtlawyers.com.cn
王鑫
北京办公室 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保险资金运用、资产管理、信托、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债券发行
邮箱:xinw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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