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单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7-10 22:29:35 作者: 赵威
2025年4月,“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充分说明了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场。然而,在互联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由于现代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问题,导致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其中以单位犯罪为主,主体多,范围广,辩护思路应当立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从犯罪主体、犯罪构成、数额认定等方面进行全案分析。本文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等梳理,为实务辩护提供思路借鉴,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辩护
单位犯罪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条,即单位以单位犯罪为实行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上两点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所在,在实务辩护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辩护人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真实意志,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经过单位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的行为;行为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在某知名电子设备制造企业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审查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审批文件等证据证明涉案假冒行为系市场部工作人员的单独行为,并非公司管理层授权,更不是以公司名义实施,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属于个人犯罪。
其次,违法所得的流向是否为单位犯罪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要理顺资金流向,审查违法所得是否为单位所有,是否用于单位支出,是否为单位营利等。
最后,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犯罪。实践中,单位内部人实施的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犯罪,没有领导知情同意的证据,违法所得也没有归入单位的,不宜再认定为单位犯罪,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了解具体人员的犯罪范围、犯罪目的和获利等情况,掌握证据证明不是单位领导的犯罪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说,其争议集中在如何认定“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和“相同商标”上,其中以如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为重中之重。对于如何认定“同一种商品”而言,司法实务通常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
形式审查上,就是对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进行比对,辩护人需要对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和涉案商品,一字一词之差,可能就是有效辩解,比如某食品类案件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饼干”属于“第三十类”,而涉案产品类别为“第二十九类”,两者在普通消费者认知中较为类似,但严格依照分类,法院采纳了辩方的意见,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而实质审查需以产品的功能、消费对象、使用对象、销售渠道等作为审查依据,以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以避免假冒注册商标遭受处罚。在某医疗机械器具案中,虽然该案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在《区分表》中属于不同商品,但其用途、使用对象、用途相同,一审法院认为案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而一审辩护律师以专家证人论证二者的技术参数、使用情形存在差异后,二审法院认为案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二审法院认为实质审的专业分析往往具有决定意义。
从《解释》可以了解到,认定“相同商标”存在两种途径:一是与被侵权注册商标相同;二是与被侵权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辩护律师应着重进行混淆可能性的比较。商标比对要考虑形(外观)、音(声音)、意(含义)三方面。某酒类商标案件,辩护人通过专门设计人员的比对分析,涉案商标在字体和结构、图形、颜色等二十余方面与注册商标不同,认定不构成“相同商标”。图形商标案件,通过专门图形软件的分析,以技术手段论证,能够发现肉眼看不出的差别。混淆可能性认定要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品的价格、销售渠道等因素判断。如在另一件奢侈品案件中,虽然商标与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度,但被告辩方提供相关公众购买高档奢侈品时会更用心研究,混淆可能性极低的市场调查报告后得到支持。
三、数额认定的辩护
非法经营数额就是量刑的核心,就是辩护的重点,根据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的界定顺序应该是: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如在某高仿表案中,真假从外观上判别难分真假,但本案仿品真假难分,仿品表的价格也仅二百万元左右,辩护人出示了所有销售记录,说服法官实际卖出的价格,涉案金额从最初的五千多万元到不足三百万元,从被控的5000多万元,到不足300万。以没有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以标的或者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2)例如在某起服装进货案中,辩护人通过查找该款服装在不同渠道的真实销售均价,从而避免按控方按价定量的不合理现象。
(3)没有标价或者无法确定销售价格的,以权利人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辩护人应当特别注意价格环节的区分,即要明确是按照出厂价、批发价还是零售价计算。
违法所得的计算亦存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扣除合理费用,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违法所得认定多采用“总额制”。辩护应当通过严谨的财务核算将原料成本、制造人工成本、运输成本、平台佣金等直接成本予以扣除。在电商案件中,通过成本核算,将原料成本从公安机关指控的800余万元降至两百余万以内直接决定了案件量刑。网络销售虚假订单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关注到异常的订单时间、异常的收货信息、没有物流记录等。
四、罪名区分与量刑情节的辩护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正确区分,也许对当事人而言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为制造假冒,后者为销售假冒。在某汽车配件系列案中,辩护人通过对证据梳理,把一些仅仅只是销售环节的当事人从主犯中剥离,最后法院对这部分当事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明显轻于制造假冒的行为人。
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认定也十分重要。刑法关于单位犯罪规定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犯罪“单位罚,个人也罚”。根据会议纪要、审批程序、工作职责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作用,也是辩护的关键。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是辩护的最后一个环节。除了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这些常见的情节,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其他特殊情节:一是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在某起侵权持续时间多年的案件中,辩护人通过证据将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从指控的五年缩短到八个月,社会危害性显著减少。二是实际影响。通过专业的市场调查报告证明侵权行为未实质影响权利人的市场占有,未实质损害权利人的商誉。三是企业合规情况,案发后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聘用了知识产权顾问等,都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第四,对权利人方面。对权利人进行赔偿,得到权利人的谅解,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五、结语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具备较深的法律底蕴、丰富的办案经验、较强的法律证据意识等。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大,其法律规定与司法审判实践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辩护律师要及时了解最新立法动向以及最新司法审判案例,及时更新并完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式。司法部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规整改,最高检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给达到合规标准的涉案企业以机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从宽的处理。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为该类案件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在做好证据辩护、量刑辩护的基础之上,积极开拓合规不起诉的辩护思路。辩护律师的辩护是建立在充分了解案件客观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司法政策的基础之上的辩护行为。辩护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正当法益,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通过专业辩护,助力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作者简介
赵威
武汉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邮箱:zhao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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