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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03 14:28:06  作者: 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一、《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发布

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为确保《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简称《修法决定》)的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管理的有效衔接,明确了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外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即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通知》提出了规范登记行为,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要做到明确登记管辖,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明确登记规则,依法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职责;依法规范登记,准确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通知》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修法决定》的顺利实施,主要通过注重统筹推进,强化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登记注册工作效能;积极推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台胞投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参照适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10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共三十七条,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对于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领域或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此外,针对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这一特殊类型,《办法》结合目前外资管理实践,在第六条中明确,外国投资者可仅在其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发布

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颁布之起日施行。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要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PPP综合信息平台作用。《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坚持推广PPP模式‘促改革、惠民生、稳增长’的定位,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

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出台

10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措施》从促进投资增长、改善金融服务、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改进综合管理服务措施、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6条具体措施。

在促进投资增长方面,将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确保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社会服务领域一视同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同时,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修订。

在改善金融服务上,有关部门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依法依规加快民营银行审批,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等收费行为,推动动产质押统一登记立法,提高信用评级质量。

在落实并完善相关财税政策上,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保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

在降低企业成本上,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落实好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有关支持政策,研究改进环评管理,简化环评内容或降低环评类别。

在改进综合管理服务措施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政府管理新模式,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建立涉企政策手机推送制度和网上集中公开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减少中介服务环节和费用,加强对政府服务的监督考核。

五、《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

10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制约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互联网+”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网络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促进网络经济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提出,坚持一体化监管,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网上日常监测、检查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强化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网络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坚持信息公开,推进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坚持社会共治,构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引导,提高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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