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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04 14:49:23  作者: 争议解决律师团队

隆鑫控股百亿股权冻结事件
引发的保证风险思考

(一)事件回顾

由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隆鑫控股”)为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捷程置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融国际)于2013年1月签署的总额8.1亿元的融资合同提供了担保,而直至2016年10月初,捷程置业尚有约3.7亿元本息未能按期偿还,中融国际以保证人隆鑫控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隆鑫控股所持有的两家上市公司(隆鑫通用和丰华股份)合计近百亿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10月17日,隆鑫通用发布公告称其于10月14日收到上交所通知,根据中融国际诉其控股股东隆鑫控股保证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隆鑫控股所持公司4.14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3.97亿股已质押)股权(市值高达85亿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冻结期三年。同日,丰华股份也发布公告称,北京高院对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所持的市值高达12亿元的公司股权予以冻结。10月21日晚间,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捷程置业的实际控制方重庆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先还中融国际3亿元,中融国际也将及时办理解除对隆鑫控股持有的隆鑫通用和丰华股份总计4.73亿股司法解冻。10月28日,隆鑫通用和丰华股份分别发布公告,宣布公司控股股东因上述纠纷而被司法冻结的股权已于2016年10月28日全部解除冻结。这一被称为“隆鑫控股百亿担保门”的事件也落下帷幕。

(二)道可特点评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上述隆鑫控股为捷程置业与中融国际的融资合同提供的担保属于保证这一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可分爲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对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约定于保证合同之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从本案的发展可以看出,隆鑫控股为捷程置业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在捷程置业未按约清偿债务时,中融国际直接起诉了作为保证人的隆鑫控股。

本案件的最终结果虽然是达成了和解协议,保证人隆鑫控股并未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这样影响力极大的事件的出现,也让我们对上市公司股东对外担保的问题产生了一定的思考。在目前的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容易变现,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上市公司股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经成为了例如银行、金融公司之类的出借人眼中的香饽饽。在纠纷发生后,他们在向法院起诉中也更倾向冻结担保人的上市股权。本案中中融国际起诉担保方,冻结担保方股权不仅仅是为了促使担保方积极履行担保责任,也是一种逼迫融资方出门进行磋商,积极面对还款事项的方式。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大股东股权被冻结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事情,短时间内对股价等各方面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债权人中融国际这样的紧逼方式显然是成功的,也促进了和解协议的达成。

为防范保证担保实践中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股东在对外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问题:(1)严格审查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降低信用风险。(2)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3)尽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严格限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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