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私募法律服务 | 基金业协会重磅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18 13:12:52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2016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2016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息披露2号指引》”)。《信息披露2号指引》是基金业协会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息披露1号指引》”)之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而制定的又一个自律规则,《信息披露2号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早在9月13日,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征求意见,但此次正式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2号》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不仅更加详细,还新增了一些要求,如强调《信息披露指引2号》是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行业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鼓励基金管理人参照《信息披露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3 号》的要求对投资者做更详尽的信息披露。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认为,《信息披露办法》与《信息披露2号指引》共同构成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指引,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循《信息披露办法》与《信息披露2号指引》的规定来制定、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2号指引》明确规定,“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另,《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据此,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同时符合《信息披露2号指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基金合同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信息披露2号指引》的规定。因此,自《信息披露2号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该重新审查自己的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中要求低于《信息披露2号指引》规定的内容尽快进行完善。

二、《信息披露指引2号》对季度报告、半年报、年报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季度报告仅是鼓励提交,并不做强制要求。其次,半年报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必须要披露以下几项内容: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此外,半年报还可以选填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基金特别情况说明和管理人报告。最后,年报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年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为严格,除了要披露半年报中提到的这些信息之外,还要求必须披露以下事项:(1)基金运营情况,包括累计收益、累计投资项目个数、在管项目个数、已退出和已上市项个数等累计运营情况,以及持有项目具体情况;(2)主要财务指标及利润分配情况,包括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3)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4)管理人报告;(5)托管人(如有)报告;(6)经审计财务报告。

三、《信息披露指引2号》明确列明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内容。和《征求意见稿》不同,《信息披露指引2号》中特别制定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要求,具体包括以下13项内容:(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2)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后处理情况;(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8)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9)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10)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1)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12)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3)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因此,自11月14日起,基金管理人在发生上述13项事项需要临时报告。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对于《信息披露指引1号》与《信息披露指引2号》的区别也做了简单的解读。相比较而言,《信息披露指引1号》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更为严格,比如:

第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且均为强制性要求;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并无月报的要求,季度报告仅是鼓励性标准。

第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时间要求相对宽松,半年报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报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在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了要求管理人在发生《信息披露指引2号》中提到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需要报告的13项事项之外,另外还要求在“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的时候要进行临时报告。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类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二者的信息披露分别做出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信息披露指引2号》的发布也充分说明基金业协会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管理的监管理念。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