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企业在新冠疫情环境下的劳动合规十问十答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2-03 11:24:08  作者: 道可特常法中心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后,各部委及各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政策为疫情防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也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现针对本次疫情期间企业在劳动合规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总结出以下十问十答:

1、春节假期结束,员工未及时返岗,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员工未及时返岗的,企业应首先核实员工未及时返岗的原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是,因员工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2、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大局之下,首选处理方式为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确实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上述人社部通知中规定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述规定对于工作报酬的支付标准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按照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山东等地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的相关通知要求,对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内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的治疗期内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述规定对于工作报酬的支付标准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按照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山东等地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的相关通知要求,对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的治疗期内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员工自主要求隔离,企业是否应当准许及此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大环境下,员工自主要求隔离且有合理理由的,企业应予准许,并可以适当安排调休、休年假等方式灵活处理。如果自主隔离期超过可调休假时间的,可按照事假处理。

6、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及北京、山东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精神,我们认为,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资待遇应参照休息日处理。春节假期延长期间若企业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则需要安排补休;若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7、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浙江、山东、北京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精神,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8、春节假期结束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我们认为,对于员工根据企业安排在家办公的,家即为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场所,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9、禁止复工期限结束后员工拒绝出差安排,企业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当首先分辨员工拒绝出差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如果出差目的地确实属于疫情严重地区,尚未完全解除风险,企业则应当允许员工暂缓出差,以其他工作方式替代,不宜一律认定为不服从企业安排。

10、禁止复工期限结束之后员工拒绝返工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如员工拒绝返工系基于其自身实际情况且有合理理由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远程办公或采取调休、休年假等方式处理,不宜一律认定为旷工。

道可特常法中心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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