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11.23-2015.12.06)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5-12-14 17:45:16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

《解释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解释三》第3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利益等其他方面。二是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的死亡险进行了细化。三是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解释三》第5条针对此进行了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四是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保险法》将能否复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答复时限。五是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六是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

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2.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送审稿》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3条,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4条。

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和进步。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为此,《送审稿》围绕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同时,为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送审稿》还针对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以期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此外,《送审稿》还围绕落实政府职能法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起草的《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涉及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征求意见稿》提出,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满并继续从业的,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制作发放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许可证的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
2015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了第11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作为第1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据悉,此次公布的四个案例均为民事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保证金专户、专利保护范围、管辖权异议。案例中对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能否质押等司法实践难题作出明确规范,统一了裁判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对于协调新生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提供了指引,有利于解决对特定项目(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及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的争议,统一裁判标准,对规范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有积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旨在明确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中,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属于设立金钱质押。明确了保证金专户内即使出现资金浮动,也不影响对金钱特定化的认定,有利于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这就确定了“不保护不应保护或者无法保护的专利权”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旨在明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就贯彻了管辖恒定原则,避免一些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审理的案件就管辖问题纠缠不休,拖延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尽快解决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阿里巴巴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打造“智慧法院”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聚焦阿里巴巴旗下淘宝、阿里云和蚂蚁金服在云计算、大数据和用户方面的资源优势,帮助浙江高院构建司法领域的大数据服务体系,搭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以审务云平台为依托,整合浙江法院沉淀的丰富的案件数据资源,结合人口、公安、政务、金融、电商、社交、交通等周边数据,形成跨界融合、全面覆盖、移动互联、智能应用的“智慧法院”大数据生态圈,实现“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创新型、智慧型司法应用。利用浙江省各级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和阿里巴巴不断提升的多维度分析、数据可视化、深度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沉淀,开发和实现办案全过程法官审判经验积累共享、司法资源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智能化辅助办案平台,并可以进行审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智能化协助法官工作,进而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审判的公平正义。双方还将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司法文书送达、芝麻信用、司法网络拍卖和云服务等专业领域深度融合,充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大数据,助推法院在送达、审判和执行环节提升效率。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
2015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在健全现有制度基础上,直面市场关切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全程留痕、监督有效”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简政放权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工作要求,针对现行发行条件过多过宽问题,研究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落实监管要求,压缩审核权力项目和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寻租空间;二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标准不透明、不同审核人员把握的审核标准不一致问题,对过往的审核标准和典型案例及时归纳整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项公布一项,以切实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同事不同办”问题;三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进度不透明问题,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对各审核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因政策原因停发或调整的除外),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 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四是对发行审核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和重大无先例问题,明确提请专题会议决策的程序要求,有效杜绝个人因素对问题定性和审核进程的影响;五是针对部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建立预约接待制度,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业务沟通需求。对于当事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同时,严禁发行审核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当事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六是全面落实发行审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核过程管理,形成对审核工作的硬约束;七是加强履职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务回避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发行审核工作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明确回避事项的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监督问责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八是强化发审委工作监督,对发审委员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是否滥用表决权、表决理由是否正当合理、表决意见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及时进行处理;九是严格执行违纪问责制度,对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2015年12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中指出,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且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另外,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子申报系统提交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承销机构核查意见、发行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1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并注明是否经审计)等。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2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起步阶段将挂牌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基础层主要针对挂牌以来无交易或交易极其偶发且尚无融资记录的企业,还包括有交易或者融资记录但暂不满足创新层准入标准的企业。创新层公司优先进行制度创新的试点,基础层公司继续适用现有的制度安排。每年4月30日挂牌公司年报披露后,全国股转系统将根据标注对两层的公司进行层级调整工作。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具体分层标准有三,满足其中一个即可进入:
标准一: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东人数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标准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股本
(1)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2)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3)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

标准三: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
(1)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2)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3)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在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基础上,须满足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50%,或者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融资的要求,并符合公司治理、公司运营规范性等共同标准。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六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2015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六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意见》提出,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为此,《意见》确立“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等四项措施。其中,根据《意见》,在深圳、内蒙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改试点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列入先期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交叉补贴资金来源。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1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加快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严把节能、质量、安全关,推动提升内燃机行业技术水平,抑制落后产能扩张”的任务要求。

《规范条件》涵盖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要求、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等八部分内容。其中,《规范条件》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内燃机产品,建立健全内燃机安全、环保、节能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同时,《规范条件》明确,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包括“拥有内燃机及其零部件产品专利权或商标权”在内的12项条件。此外,《规范条件》强调,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安全要求,生产场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发《实施
2015年11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发《实施

《征求意见稿》将原第五条修改为:“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国有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同时,在原第六条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部从业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制度”等内容。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罚则,明确相关条款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罚款数额起点为一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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