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真假“奥特曼”:首例AIGC平台著作权侵权案焦点解读和法律剖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4-24 23:59:48  作者: 白小莉、孙晓彤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月”。

一、案件解读

(一)案件背景

2022年11月30日,美国Open AI公司发布了Chat GPT聊天机器人产品,随后在全世界掀起了人工智能狂潮,标志着全球AI产业正式迈入新时代。2024年2月14日,美国OpenAI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Sora的AI模型,其可以根据文字指令即时生成短视频,该事件也成为人工智能产业的新里程碑。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引发了内容产业的“工业革命”,与此同时,也对现有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不少挑战。

2024年2月,AGILE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评估指数(AI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Evaluation Index)正式发布。评估结果显示,在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方面,我国在总量上处于领先地位,在人工智能治理水平方面,我国也位属第一梯队。当下,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之际,AIGC领域众多新兴主体也带来了诸多新兴法律问题。本案也正是由于现有著作权制度,与人工智能技术碰撞而产生。

(二)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获得了奥特曼系列作品在国内的著作权授权。被告是一家提供“AI绘画”服务的AI公司,上线了Tab(化名)网站,具有AI生成绘画功能。2023年12月下旬,原告发现Tab网站可生成与奥特曼形象相同或相似的图片,且通过销售会员充值及“算力”购买等增值服务攫取非法收益,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对奥特曼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于2024年2月8日作出判决。本案是我国乃至全球首例AIGC平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生效判决。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四)裁判结果

1.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防止用户正常使用时,生成侵犯原告涉案著作权的图片;

2.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含合理开支);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解析

(一)焦点解读

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原告的主张权项,法院并未全部支持,经论证后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具体理由如下:

(1)案涉奥特曼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其可在爱奇艺等各大视频网站进行访问、查阅及下载,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2)原告所提供的,由被告网站生成的案涉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另外部分涉案作品保留了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同时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

(3)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被告是否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问题仅涉及侵犯具体著作权权利的认定,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即不会对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对原告关于另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考虑到本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生成物侵权的新情况,且本院已支持了其复制权、改编权侵权的主张,在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已经纳入复制权、改编权控制范畴的情况下,法院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道可特研究丨真假“奥特曼”:首例AIGC平台著作权侵权案焦点解读和法律剖析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本案中,被告虽已经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停止生成相关图片,并达到了一定效果,但当向Tab输入与奥特曼相关的其他关键词时,仍可产生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因此,被告应进一步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根据法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其次,对于原告将案涉奥特曼物料从其训练数据集中删除的诉请,由于被告主张AI绘画服务系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实际进行模型训练行为,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2)赔偿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本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了酌定裁量:

• 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 被告在起诉后已经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停止生成相关图片,并达到了一定效果;

• 被告仅面向用户生成案涉图片,影响范围有限;

• 原告因维权确实发生了取证费支出。

此外,关于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因此综合案涉作品知名度、被告采取的积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的影响范围、原告维权取证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律适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案件分析

1. AIGC作品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

在本案之前,我国没有明确对AIGC是否应当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司法案例,各地法院对此看法不一。例如,在(2019)京73民终20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威科先行库”生成的分析报告,虽具独创性,但因非自然人创作,不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定义。此判决强调自然人创作在作品认定中的核心地位,排除了非自然人创作的著作权。2023年年末,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中(以下简称“北互案”),进一步明确,认为由复杂提示词生成的图片类AIGC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其权属归AI用户享有。到本案中,法院进一步明确认定,符合作品定义的AIGC应当作品受到保护。

但对于著作权人的认定,本案与北互案似乎有所矛盾。就本案的判决而言,法院认定AIGC作品的著作权人是AIGC服务提供者,而北互案中法院则认定AIGC作品著作权人是AIGC服务用户。

在本案中,根据判决中“原告所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案涉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案涉生成图片部分保留了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的论断来看,广州互联网法院将AIGC平台的“生成”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而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工具,AIGC服务用户才是AIGC作品的著作权人:

“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

“利用大模型生成图片好比使用智能相机拍照,又如同委托他人完成美术作品,只是大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创作。”

在笔者看来,两案其实并不矛盾。两案的侵权行为发生阶段并不相同,在广互案中,侵权行为产生于创作前或创作过程中(输入阶段),即在生产侵权作品之前,被告的素材数据库中,或被告平台接受指令后,通过爬虫软件抓取的素材中,就已经存在未经授权的“奥特曼”形象,由此生成的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而在北互案中,侵权行为产生于创作完成之后(输出阶段),经平台使用者的“再创作”后,形成了新的作品,从而形成了新的权利。

2. AIGC作品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由此引发的侵权讨论甚至抵制言论层出不穷。

2022年11月,Open AI和GitHub一起推出的代码助手Copilot就曾被程序员们告上法庭。原告认为,Copilot在未获得GitHub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公共数据存储库进行训练。

无独有偶,近期,插画师“是雪鱼啊”在微博发文质疑小红书旗下AI绘画产品TriK 未经允许,利用其绘画作品做“喂图”训练。用户用 Trik AI得出的图片,与其原作品非常相似。随后,陆续有多位插画师在微博发文质疑。

对此,AIGC平台、平台使用者、权利人应当如何应对呢?

(1)AIGC平台

对于AIGC平台而言,其应当加强内容监管,避免生产侵权作品,例如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达到较高的防范程度;同时,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沟通,使用具备合法来源的数据和素材。此外,AIGC平台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但是,面对海量的素材数据,AIGC平台在准确识别作品权利人、及时核实授权链条等环节,确实存在实际操作困难及成本高昂的问题。

(2)平台使用者

对于AIGC平台使用者而言,其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数据、素材进行创作。其次,AIGC平台使用者应关注了解AIGC作品是否符合我国关于“作品”的定义,以确保自己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权利人

对于权利人而言,最困难的是如何证明AIGC作品与自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及完善自己的权属链条。对此,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保留作品的原始文件、过程性文件、创作底稿等;

• 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时注明是否可转载、再创作;

• 根据作品情况,考虑进行著作权登记,尽管著作权是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而非登记前置,但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在维权时,可作为权属链条中的有力证据之一,并为创作时间、发表时间提供证明。

【法律适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给全世界的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著作权相关问题。本案对于我国乃至全球的人工智能行业均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律师简介

道可特律所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白小莉

白小莉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电信、科技与互联网,金融

邮箱:baixiaoli@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所北京办公室 律师孙晓彤

孙晓彤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文体娱乐与媒体传播,金融 

邮箱:sunxiaot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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