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12.07-2015.12.20)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5-12-22 10:01:12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5年12月16日起实施。

《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四是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五是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六是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七是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共17条,分别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对象、情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责任;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的受理、登记、移送、纠正、记录、通报制度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等情形。此外,《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强调了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处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要求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同时,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报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要求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

3.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等问题。

根据《意见》,国家司法救助遵循辅助性、公正、及时、属地救助原则,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专线将与全国所有银行实现对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2016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该《规范》的出台,意味着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将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根据《规范》要求,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此举从根本上减轻了一线执行人员和银行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也让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无处遁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的又一重要成果。

目前,全国各地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正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抓紧建设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专线的连接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联手芝麻信用惩戒失信见成效

自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联手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以来,截至2015年12月17日,芝麻信用通过其信用平台,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租车、贷款等超过13万人次,53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还清债务,其中15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长达三四年时间一直逃避执行。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同月,双方通过专线方式实现数据对接,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开创了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首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的先河。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等均受到限制。

芝麻信用通过对用户海量数据进行挖掘,从用户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得出信用评分,是央行允许的首批八家可涉足个人征信领域的机构之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专线连接后,法院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并同步到其个人芝麻信用,芝麻信用将扣减其信用分。据芝麻信用数据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的芝麻信用开通率比其他人群高出12倍,表明失信被执行人对芝麻信用联动惩戒的高度关注。芝麻信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做了降分处理,并在各应用平台披露,不少失信被执行人很快履行了义务,这进一步促进加快解决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2015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通知》明确,财政部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运作,保障PPP项目实施质量。投资规模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此外,《通知》还提出,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相关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2015年1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统称“《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指引》立足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和特点,充分借鉴国际理论和实践经验,旨在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明确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主要控制活动等。二是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首批发布的配套应用指引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在发布《指引》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管工作,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件、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审慎性条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

《指引》的发布是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思路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又有利于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具,推进建设现代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配套应用指引,不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和标准。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期限及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二是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提高行业流动性风险的自我管控能力。三是对摊余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偏离度风险实施严格控制,分别针对不同的偏离度情形设定了相应监管要求。四是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互联网销售活动与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五是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支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2015年12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统称“《指南》”)两部文件。

《指南》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等五项内容。同时,《指南》明确,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此外,《指南》强调,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建立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工作机制,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逐级上报本企业相关部门。

2.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2015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为此,《方案》确立“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四任务和“落实电价补贴政策”等七措施。其中,根据《方案》,将东部地区(北京等11省市)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总体完成,要求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

3.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初步设计概算与审批或核准的工可静态投资估算与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可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未对公路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未组织竣工决算编制或对监督检查整改不力的,由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专业解读
更多
  • 研究丨监管合规提示: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2024-05-08
    近年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作为新消费模式,悄然取代传统实物商品而成为人们自用或送礼的首选。除却运用广告、计量、价格等市场监管执法手段外,对其是否可适用预付卡监管有关规定,实践中仍存较大争议。以下,将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对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进行分析,并对相关企业就此问题作出合规提示。
  • 研究丨当人工智能成为创作者——AI绘画的知产风险2024-05-07
    从计算机程序成为生产工具代替人类思考以来,无论是科学界还是艺术界,都会为一个问题所争论,即AI作为高科技进步的产物,会否有一天站到人类的对立阵营。1950年图灵测试诞生的时候,这一问题还显得未雨绸缪,而当2014年6月7日,图灵逝世6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在英国皇家学会举行的“图灵测试”大会上,聊天程序“尤金·古斯特曼”(Eugene Goostman)首次“通过”了图灵测试,AI的未来道路变得神秘而远大。在本文中,笔者将聚焦AI绘画这一问题,就AI作为创作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后果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所谓AI与人类的关系存在着多种角度去定义,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探讨AI和人类在法律规范内如何界定权利义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评判AI创作的作品价值本身,更与创作者、与人类息息相关。
  • 研究丨关于团体标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2024-05-06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月”。随着我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开展,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近年来,许多具备相关条件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和团体都在开展团体标准化的起草和实施活动,与此同时,团体标准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期间应如何做好哪些相关工作成为了社会组织和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分析。
道可特简介
更多
道可特 | DOCVIT,寓意专业卓越、不懈追求。取“DOCTOR”,作为“博士”的广博、精深、专业和“医生”的理性、负责、救治之意。一如DOCTOR所含之意,在法律服务领域,我们一直追求基于专业的无限卓越。取“VITA”,作为“生命、活力”之意,寓意强有力的道可特及其永不停止的追求。我们老、中、青携伴而行,充满活力,对创新不懈追求,对顺应时代的变革和发展充满敬畏和期待。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
荣誉堂
更多
数年来,道可特业务和品牌不断成熟,先后获得“全国律师协会特别贡献奖”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朝阳区优秀律师事务所”、ALB2016 亚洲十大精品律所、《商法》杂志2018年度卓越律所大奖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