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丨道可特林蔚律师接受创蓝联盟“创新与技术秘密保护”主题专访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5-25 23:08:46  作者: 道可特律所

5月10日,由北京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联合主办,中关村创蓝联盟清洁空气产业联盟承办的WIPO GREEN城市加速项目北京试点活动在京举办,活动以“促进绿色创新,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为主题,道可特高级合伙人林蔚律师出席活动并围绕创新与技术秘密保护主题作专题分享。(新闻丨道可特参加WIPO GREEN城市加速项目北京专场活动)

林蔚律师既是创蓝联盟碳中和先锋奖的评审专家,也是即将启动的IP 战略加速营的导师,结合本次分享主题,创客联盟邀请林蔚律师进行专访。

Q1:“为什么今天要分享技术秘密保护方面的内容呢?”

林蔚律师: “在评审过程中,很多申报的企业著作权和专利方面的保护较为完备,但在技术秘密方面仍有所欠缺,文件内容和形式不够细致。今天我会从技术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内容、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司法实践三个角度进行阐述。”

Q2:“技术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有哪些呢?”

林蔚律师:“根据保护的对象不同途径也有所不同,企业可以选择申请专利或者商业机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商业机密无需申请书授权,只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即受保护,专利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完成后自动受保护,也可以通过形式审查进行登记,需要满足‘独创性表达’,今天我会主要讲一下关于技术秘密保护这种方式。”

Q3:“为什么要重点讲技术秘密保护,技术秘密保护有什么好处?”

林蔚律师:“首先是没有期限的限制,专利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都有时间的限制,著作权对于工程、创新类型的企业来说保护范围不够宽泛,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直到技术被公开,为公众所知悉从保护范围来说比专利宽泛,比著作权更细致。其次是商业秘密的价值已经进入了亿元时代,从赔偿角度看商业秘密的赔偿额较高。”

Q4:“什么样的泄密风险点可以从技术秘密保护途径入手呢?”

林蔚律师:“常见的泄密风险点有离职或在职员工泄露,工商业间谍,接待外来人员来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供应商和客户泄露,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广告及商贸展览,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这些方式。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者和从业者无意中泄露的情况占比更多,人才流动引起的纠纷是泄密的主要原因,由于网络防护体系的不健全,非法下载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成为泄密的主要手段,这些可以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Q5:“什么保密措施可防止这些泄密情况的发生或者降低风险成本呢?”

林蔚律师:“有的,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对涉密载体的管理、个人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区域管理、涉密人员管理,通过物理隔绝措施,与外部合作保持谨慎,比如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等。提前布局防范,降低泄密可能性。对于新能源、科技、互联网这些人才流动频繁的企业,最好要做新入职员工的背调,对新员工可能携带上家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做好防范,避免陷入纠纷。这些方式可以减少泄密情况的发生。”

Q6:“商业秘密保护的救济路径有哪些?”

林蔚律师:“商业秘密的救济路径包括行政程序、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其中民事程序最为常见,包括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之诉、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之诉、技术成果的权属争议、劳动争议、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反法》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简单来说就是商业秘密必须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三个性质。对于企业来说实用性比较容易满足,而保密性总是有所纰漏。如何采取合理的,和想要主张的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我们的权利人的主观的意愿,也是客观上必须采取措施的客观表现。很多企业的珍贵的商业秘密由于只有保密协议和保密制度,在起诉时主张得不到支持,法条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你必须采取相适应的保密措施。”

Q7:“商业秘密中最难的一个部分是什么呢?”

林蔚律师:“这就涉及关于秘密点的问题,秘密点其实是我们律师的实务中间常用的一个词,具体的法律术语应该叫做这个叫做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在实务中间它类似于专利保护,但是商业秘密比专利更加灵活。专利需要事先已经公开保护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可以在我们发现了侵权行为发生了之后再去总结,当然这个总结必须不能够脱离载体。技术秘密点的罗列需要法律工作者和技术工程师共同完成,这就是商业秘密中间最难的一个部分。”

Q8:“属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呢?”

林蔚律师:“不是只有最后使用商业秘密是侵权行为,不当的获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第三人侵权和共同侵权都是侵权行为。商业秘密的使用侵权和专利、著作权的侵权不同,使用了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后,哪怕进行优化、调整、修改仍然构成侵权行为。”

Q9:“商业秘密的案件时间长,如果等到案件结束才能结束侵权时间太久了,有什么方法可以尽早结束对方的侵权行为吗?”

林蔚律师:“可以申请诉前禁令、诉中禁令和永久禁令来停止对方的侵权行为。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相信随着时间的推进,在IP加速营的项目中会有更多的方式和大家展开更多的交流,共同推进绿色经济的广阔的长达30年以上的赛道,我们能够继续健康地向前。” 

律师简介

道可特律所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林蔚

林蔚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信息网络与文化娱乐、汽车与新能源

邮箱:lin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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