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热点新闻推荐《物权法》的社会影响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8-16 14:24:14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热点新闻推荐:十五年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延安“夫妻看黄碟”案最终以颇有“画面感”的方式了结:被刑拘16天的当事人张某接受宝塔公安分局领导的道歉,收下该局近三万元的补偿费;同时,公安机关的有关责任人员被革职或处理。
此案已载入中国法制史册,其最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重申了私权神圣之原则。私权神圣,首先是物权神圣——私权的空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经历此种思想运动的助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它的颁行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法律的制定历时十三载,酝酿之长实属罕见。《物权法》被立法机关定性为“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物权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众多法律学者的力量,民间智慧也积极参与其间。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物权法》的实施迄今已近十年。
梁慧星教授指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的。我国曾经长期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不可能自发产生私法观念、私权观念。直至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中国的私权一直处于压抑状态。以及侵犯这些权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堪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从此,私权开始有了法律的保障。
但是,仅有《民法通则》规定仍然是不完备的,“无财产即无人格”的现实可能会使这些“人权宣言”化为泡影。没有财产权作为支撑的人格权是空洞的,很有可能会像变戏法一样给变没了。《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填充了财产权的内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共同撑起了私权的天空。
不同性质的财产在法律上被同等对待、平等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3条增加第一款“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宪法保护财产权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原来的“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变成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这就是修改后的宪法财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但宪法的抽象规定仅具有宣示意义。
《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使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有了切实保障。《物权法》还专设一章规定“物权的保护”。相较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物权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可行,因而在保障公民财产方面可能真正有所作为。近年来,诸如重庆“最牛钉子户”这样的物权人在公权执掌者前面挥动《物权法》文本的事例告诉我们,私权因法治而显得有力。
法治的重心在于治理公权和保护私权,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为公权力划出界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全方位践行“依法治国”。物权的排他性将排斥公权力的非法介入。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和先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必将对中国法治建设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譬如,《物权法》出台后,征收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房屋“拆迁”中的诸多“挤压私权”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就是私权精神和物权观念的法律实践。可以断言,《物权法》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之方略。当然,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是另一回事。例如,某地公安部门集中销毁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摩的”,这种执法行为实质上混淆了“行为违法”与“财产违法”,将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进行了销毁,并不符合法治之本意。如何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难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物权法》精神的贯彻、制度的施行,还有待配套法规的跟上。作为调整有形财产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譬如,《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先占、添附等制度,构成法律漏洞。《物权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物的归属(所有权)、物的利用(他物权)以及物权的保护。为此,国务院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最高法院则出台了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需要登记制度予以配套。《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此后,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出台或修正了《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当然,《物权法》就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准不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这些问题,在今年的“新宠”《民法总则》之中已有弥补。《物权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法律规范在实践中遭遇尴尬,因此,就私权确认与保护而言,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民法典会走得更稳、更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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