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6-26 22:00:38  作者: 道可特律所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以行政法规形式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23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一条,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对比2024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多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解读如下:

一、报送主体(第2条)

报送主体(第2条)

解读和建议:

本条明确了报送的主体——互联网平台企业,并对其内涵、外延做出了规定,除了包括《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还将外延进一步扩大到“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包括“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报送主体不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内从业人员,对此,《规定》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比如头部直播平台等企业,平台通常注册在一二线城市,其旗下经营者数以百万计,且遍布全国,根据规定平台需要报送的信息将是海量的,且信息报送的税务机关与各地平台内经营者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并不一致,需要解决好跨省涉税信息共享的问题。此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涵盖面极其广泛且新业态层出不穷,仅仅通过概念界定显然缺少实操性,也带来政策执行的不精准,建议后续依托《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并持续更新版本。

二、报送要求(第3条)

报送要求(第3条)

解读和建议:

相比较征求意见稿,本条对报送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较大调整,不再以“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区分标准,而是将“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作为实质标准,将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对于“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论何种原因(未申请/申请未获许可/新型业务),在税法上并不影响其纳税义务的产生和履行,因此也应报告相关信息,但是对于“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具体判断标准和证明材料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报送内容(第4-8条)

报送内容(第4-5条)

报送内容(第6-8条)

解读和建议:

(一)报送内容:报送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身份信息;二是收入信息。实务中,根据税务部门公布的典型偷逃税案例,比如网络直播经营者通过虚假申报、隐匿收入、转化收入性质等方式偷税最为典型,平台企业报送上述信息后,将会从源头上堵住偷逃税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二)报送期限: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涉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报送的信息,与平台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信息等,进行比对核实,从而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信息真实性责任一方面规定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查;另一方面,也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四)免于报送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针对便民劳务、免税等情形给与特殊对待;二是针对已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情形避免平台自身重复报送;三是通过其他部门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免于报送,典型的如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因此,该情形平台企业无需重复报送。还需要补充的,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应按本规定报送信息。

(五)其他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涉税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并不是报送义务,平台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其责任认定应按照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理。

四、信息安全及法律责任(第9-11条)

信息安全及法律责任(第9-11条)

解读和建议:

上述规定对信息保存及安全(第9条)、法律责任(第10条、11条)做出了规定,特别是,报送的涉税信息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重要数据,很多涉及到商业机密,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高度关注,因此信息安全性至关重要,建议除了明确平台企业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税务人员泄漏信息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最后,还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司法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的介绍,《规定》施行后,税务总局将于今年10月前,完成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相关主体、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从实操角度进一步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问题。

来源于魏志标谈税法,作者魏志标

作者简介

魏志标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
邮箱:weizhibiao@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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