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月丨道可特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4-25 23:10:24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在创新成为全球竞争核心动能的当下,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企业转型与文化出海的关键支点。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以“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为主题,凸显创意驱动时代中,知识产权在激发活力、链接价值中的战略地位。
值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知产月主题系列活动”,包含人物志、专业分享等多维内容,并于即日起持续上线。
本期首发系列活动之一——“年度典型案例”,聚焦道可特知产团队2024年度典型案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各个类型,这些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或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具有标杆意义,或为行业高度关注。
道可特知产团队2024年度典型案例
一、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类典型案例
1. 某种业公司所涉商业秘密侵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承办律师:林蔚、刘元霞、姜涛、王峒栋、赵永江、李晴
典型意义
本案历时四年,案情复杂且涉及到大量的取证和论证工作,律师团队共提交了两百六十余份、近八千页的证据分别就原告的权利基础、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予以证明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最终法院作出了超过一百五十页的判决书,认定了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销毁涉案争议的两项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和其相应四项亲本的繁殖材料,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近亿元的损害赔偿请求。本案系种业行业中较为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争议案件,系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法院对于原告诉请的支持彰显了司法对于种业创新企业和育种家智力成果予以保护的坚定决心,有助于规范种业行业的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种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某公司所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承办律师:林蔚、胡天宇
典型意义
在某公司所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道可特律师代理被告在两审程序中均赢得胜诉,成功为客户挽回过亿元的经济损失。
3. 程序化交易领域首例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
承办律师:刘海平、 胡天宇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于新兴的程序化交易领域内的首例商业秘密纠纷,随着程序化交易在我国的日渐兴盛,该领域内频繁的技术人员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现象逐渐暴露,而过往司法实践中罕有类似纠纷,司法实践亟需回应此类纠纷中的各项实务问题。道可特律师基于对程序化交易这一业态的独到理解,结合司法实务对于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定性、同一性比对、权利人损失论证的具体要求,针对性地组织诉讼策略、合理举证并深入论证,最终代理原告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成为本领域内标志性的维权成功案例,为后续类案处理提供了积极有益的借鉴思路。
4. 北京大学诉北京仟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承办律师:林蔚、代琦
典型意义
一家民间教育机构在取得“燕园商学院”商标后,仿冒北京大学名义开展继续教育招生办学活动。本所律师在接受北京大学委托后,先后历经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系列程序成功无效了该机构注册的“燕园商学院”商标,并就涉案机构的侵权行为展开了全面调查,成功取得了该机构多个子网站及关联公司参与涉案其侵权行为的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及高额判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胜诉延续了道可特知产团队在商标领域的出色表现。团队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到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一系列胜利成果为客户提供了从确权到维权的一站式服务,有效为北京大学的商标权利与学校声誉提供保障支持。
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承办律师:林蔚、代琦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为数码领域的自媒体与经营者,长期通过其微博账号反复针对小米发表未经证实或语言过激的言论、披露小米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所律师接受小米公司委托后,对被告长达3年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积极与公司就希望实现的案件效果进行沟通。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该案不仅取得了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还达成了被告在微博平台向小米公司公开道歉的执行效果。
6. 万达影业与壹实影业著作权侵权及商业诋毁系列纠纷案
承办律师:邓勇、杨爽、代琦
典型意义
壹实影业在万达影片《倒数说爱你》上映前10日内起诉万达影片抄袭其《IF ONLY》影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要求万达公司赔偿损失1220万元。同时,壹实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大量言论诋毁万达构成抄袭,对万达公司造成恶劣影响。道可特律师团队接受万达公司委托,积极制定著作权侵权案件抗辩思路,立即提起反制诉讼,起诉壹实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最终,著作权侵权案件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影片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我方提起的两起商业诋毁案件分别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壹实公司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需赔偿万达公司损失。道可特律师团队及时制定有效应诉策略,为客户取得全面胜利。
二、专利权属、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及专利链接类典型案例
1. 呋喹替尼晶型专利无效案
承办律师:刘元霞、汪泉
典型意义
呋喹替尼是由和黄医药自主研发并于2018年9月5日在中国通过优先审评程序获准上市的用于治疗经治的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一类创新药,于2020年1月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并于2022年、2024年相继在中国澳门、中国香港上市。2023年11月8日至今,已先后在美国、欧洲和日本获批上市,并被认为是上海首个在欧美日三大全球主流市场获批的原创新药。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呋喹替尼的晶型I。代理团队使用申请人在先发表的呋喹替尼药物的临床前研究的期刊(证据1),申请人在先公开的呋喹替尼化合物专利文献(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被诉决定指出,一方面,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发明属于药物化学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启示的发明类型,通常只有其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其创造性才有可能被认可;另一方面,获得晶型的技术手段也是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手段越常规,表明技术启示越强,相应地,对于技术效果达到预料不到的程度的要求应当越高。综上可见,无效决定认为,本案中,证据1已经对呋喹替尼进行了临床前药代动力学研究,其至少具有跨越研究进程的合理的固体稳定性。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表明晶型I相比证据1 的HMPL-013 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25 采用若干种溶剂或溶剂的组合(包括不同比例)对呋喹替尼化合物进行结晶均得到了呋喹替尼的晶型I,这些溶剂基本上是本领域常规的溶剂,结晶温度条件也难言苛刻。在如此常规的结晶条件下均能够容易地获得晶型I,足以说明晶型I 的获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很强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涉案专利被成功宣告无效。
2. 某智能科技公司与高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晓龙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宗涉及割胶机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本案准确适用发明人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认定规则,在准确判断实际发明人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工作经历和能力以及对涉案专利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的成立目的、经营范围及研发资金的投入等情况,确认专利申请权权属归单位所有,对明晰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发明专利侵权案
承办律师:刘元霞、马博文、邢钊
典型意义
诺欣妥是一款心衰和高血压治疗领域的突破性创新药,销售额在过去几年中表现出色,迅速成为推动诺华销售增长的“重磅炸弹”产品。2023年的销售额达到了60.35亿美元,同比增长31%,成为诺华最畅销的产品。2024年前,FDA受理了18家仿制药的申请。
一心和的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商品名:一心坦)是全球法规市场首个通过创新晶型突破原研专利获批上市的仿制药,于2023年8月24日获批上市。诺华公司针对一心和的该款上市产品以其两件晶型专利提起侵权诉讼。
针对采用红外吸收光带作为晶型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该案,专利权人就此主张本案构成等同侵权,并援引药典等外部证据支持其主张。代理团队梳理了现有证据,强调了内部证据优先原则,主张在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已经对保护范围有明确界定,且被控产品不落入该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不应援引外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否则将导致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此外,被控产品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构成等同侵权的基础。代理团队的抗辩策略成功得到了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4. 珠海冠宇与宁德新能源系列专利权纠纷之6000万标的案件侵权撤诉、无效胜诉
承办律师:林蔚、刘元霞、张炳楠、肖威、胡天宇
典型意义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目前在全球累计爆发了超过40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此案为其中又一起。宁德新能源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1000万元,后在诉讼过程中将索赔大幅提高至6000万元。道可特律师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积极主张不落入抗辩。法院组织的多轮现场勘验结果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均未落入保护范围,成功迫使对方将索赔金额骤降至1万元后主动撤诉。另一方面针对涉案专利以“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组合的无效策略启动了无效程序,在获取使用公开证据的过程中,从产品的获取、拆解到测试,全程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确保了证据的清洁性;而且,代理团队从各种途径获取产品的上市时间,从而建立了前后连贯、相互印证的时间线。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审查决定亦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为客户进一步巩固了胜诉结果,扫清了涉案专利带来的法律风险。
5. 珠海冠宇与宁德新能源系列专利权纠纷中,通过使用公开证据取得无效胜诉结果
承办律师:刘元霞、张炳楠、肖威、胡天宇
典型意义
宁德新能源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2200万元,珠海冠宇本轮第二次无效委托本所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启动了无效宣告程序,道可特代理团队了解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早在申请日前已实际应用于业内成熟产品中,于是经缜密分析,决定采用“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组合的无效策略。使用公开证据需要关注的核心要素为证据获取源头的清洁性与各环节间的连贯性,针对所取证的各类证据,保障基本的证据能力是关键。此外,在使用公开证据的时间要素方面,需要建立前后连贯、互相印证的时间线,从而使其能够被合议组认定为现有技术。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使用公开的该组证据,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6. 帕妥珠单抗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和确认之诉系列案
承办律师:姜涛、刘元霞
典型意义
罗氏有限公司成功收购基因技术公司之后,完成了帕妥珠单抗在转移性乳腺癌治疗上的专利布局。
代理团队代理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先后对罗氏有限公司拥有的多件专利发起了专利无效,涉及了帕妥珠单抗的固定剂量给药、酸性变体、碱性变体和延长存活等方面。
在专利无效阶段,代理团队详细分析目标专利存在的缺陷,制定全面的无效策略,最终将全部专利中与帕妥珠单抗治疗转移性乳腺癌的技术方案成功无效,打破了罗氏有限公司在该领域的专利布局。
在罗氏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中,代理团队详细分析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清楚、简要、有理有据地向法官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罗氏有限公司提起的确认之诉中,代理团队详细分析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以及相关生物类似药的情况。向法官全面陈述了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药用途专利,不应被列入专利登记信息中,以及相关的生物类似药的医药用途并未落入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事实和理由,最终原告撤回了诉讼请求。
该系列案涉及国外知名生物药企重磅药品帕妥珠单抗治疗转移性乳腺癌的多件重要专利,行业关注度高。代理团队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和确认之诉中,代理客户赢得全面胜利。
7. 罗沙司他胶囊仿制药确认之诉系列案
承办律师:刘元霞、张炳楠、邢钊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以仿制药与原研药具有一致的质量和疗效,且原研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主张仿制药也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团队在全面分析仿制药企业的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后,确认了如下基本事实:1.罗沙司他胶囊剂原研药(爱瑞卓®)早在2018年12月17日即在中国获批上市,并于2019年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23年4月28日,该申请日远晚于罗沙司他胶囊剂原研药的上市时间。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键特征是,所述式(I)固体化合物具有的单峰粒径分布D90为21μm至29μm;D50为12 μm至17μm;并且D10为6μm至10μm。代理团队主张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且基于捐献原则,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故涉案仿制药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方还就其他原告主张作出回应,并得到了法院的明确认可。该应诉策略有效减少了相关技术的披露范围,充分保护了客户的技术秘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就此,原告主动撤诉,系列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8. 奥玛环素药物晶型专利因公开不充分被宣告无效
承办律师:张炳楠、吕少楠、张佳
典型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奥玛环素药物晶型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而全部无效。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最重要价值之一在于,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公开出来,使本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换取国家授予其一定时间期限之内的专利独占权。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能为公众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就会破坏上述利益平衡,导致专利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完整公开奥玛环素晶型的制备方法及熟化条件情况下,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未达到专利制度最基本的“公开换保护”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涉案晶型“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代理团队从结构表征、制备方法和技术效果等方面展开论述,并重点强调了说明书对于制备方法的公开含糊不清,以及相互矛盾之处,获得合议组认可。该案件的处理延续了道可特知产团队在专利领域的稳定发挥和专业水准。
9. 聚乙二醇电解质散药物制剂发明专利侵权和无效案均全面胜诉
承办律师:刘元霞、刘青、邢钊
典型意义
深圳万和制药和重庆华森就包含聚乙二醇和电解质的药物组合物的两项专利分别在南京和济南提起侵权诉讼。代理团队代理重庆华森,在济南后立案诉讼中,针对其中的一个案件主张,原告以同一专利针对同一被告的同一药品于两地平台的挂网行为分别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提出两案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完全相同,在后案件构成重复起诉,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和“一事一判”的原则,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案件经济南中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两审法院均支持我方意见,驳回原告起诉。另一案经我方答辩不落入后,原告于庭审前夕主动撤诉。
此外,针对重复起诉一案,我方在南京中院的庭审中,主张原告举证不能,侵权指控不能成立,且被控侵权产品事实上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深圳万和在无效决定作出之前,再次主动撤回起诉。
针对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侵权案中主张的现有技术为基础,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至此,原告针对被告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III)产品在多地提起的发明专利侵权案和无效案均获得胜诉,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10. “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制剂专利侵权和无效案
承办律师:刘元霞、马博文
典型意义
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最早由惠氏公司研制,于1992年7月2日在法国申报上市,于1998年10月在中国上市,商品名“特治星”。从2005年第四季度起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成为全球注射用抗生素处方量第1名。中国销售额,2020年约为62亿元;2021年接近70亿元,2022年突破70亿。2023年即便进入集采,其销售额仍然达到73亿元。“哌拉西林钠三唑巴坦钠”被认为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广谱抗生素。
涉案专利有56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 与证据I-1 (即本所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 还包含组份(c)氨基酸螯合剂。说明书针对该螯合剂实施的是EDTA。
本所分析申请文件中的实验数据,指出表1中多出实验数据明显违反本领域的一般常识。另外,即使考虑表1 中的所有数据,该数据也存在加入EDTA 后微粒数增长程度上升的情形。而且,说明书表1 的实验结果彼此之间以及说明书表1 的实验结果与文字记载之间也存在多处矛盾。可见,涉案专利的试验数据无法证明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无效决定支持本所的相关主张,对上述实验数据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总结,最终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成功助力企业的药品正常上市销售。
三、商标和著作权典型案例
1. 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深圳市索诺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
承办律师:林蔚、王文静
典型意义
索诺泰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电科技公司与京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金额500万元。本所律师接受北京牛电公司的委托后,对索诺泰公司的证据进行一一核实,并进行全面检索,针对性提出权利商标与牛电公司经营商品品类不构成类似商品、不构成混淆、案涉商标未进行真实使用三大抗辩要点,并围绕抗辩要点组织大量有效证据,最终石景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本所律师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驳回索诺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有效地为客户争取到全面胜诉的结果。
2.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诉北京冠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林蔚、杨爽
典型意义
冠群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金额高达1.5亿元,道可特律师代理金山公司,提出本案代理合作协议不构成知识产权许可的抗辩主张,从根本上击破原告请求权基础,本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取得全面胜利,并为代理合作协议性质认定等问题提供司法实践。
3. “生活家”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承办律师:徐浩、王永先
典型意义
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案涉诉争商标,因第三人提起异议而未获注册。原告提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诉争商标申请人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与原行政裁定。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第三人遂又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获得支持。诉争商标申请人又提起本案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审诉争商标申请人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其再审申请。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服务,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具有较强关联性,可以认定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在整体外观上亦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生活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诉争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获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各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第三人的引证商标,却仍注册了与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诉争商标,在主观上难谓正当。
本案的案件经过复杂且跨度时间久(从最先的异议到最后的最高院再审裁定经历了十年之久),期间还经历了《商标法》的修改。造成本案旷日持久的原因主要在于最开始时第三人选择的异议的理由不恰当。加之囿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审理限于原行政程序的事实与理由,造成首轮不予注册程序中,能够被诉争商标申请人通过再审翻盘的原因。诉争商标获准后,我们通过新的应对策略及时通过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诉争商标。诉讼中,通过近似性判定、知名度判定等多角度共同维权的策略;特别是诉争商标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了近万页的使用证据,我们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经过几个通宵达旦的研读,找出漏洞,最终诉争商标申请人所有的使用证据均未被法院认可,获得最终的胜诉。
4. 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斯菲尔/SFERE”商标民事诉讼维权案
承办律师:王淼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解决家族企业联动侵权,不断变换侵权形态,多主体全方位共同侵权提供了示范。将侵权参与方全面引入诉讼程序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形成整体威慑;在调解阶段精心设计义务条款,全方位制止各类仿冒行为,实现民事诉讼难以实现的多维度主张,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最后,通过缜密设计面向未来的义务条款,严防侵权人再次实施仿冒行为,实现“诉讼案件结案,侵权行为得以消灭,客户权益得以长期保障”的良好效果。
5. 株式会社阿尔佩吉两大主力品牌相关商标系列行政诉讼案
承办律师:王淼、师源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的胜利挽救了客户两大主力品牌商标,彻底清除了仿冒者提出的仿冒注册商标。该系列案件采取的“固本强基、釜底抽薪”系统解决方案对外资品牌在华商标保护和应对长期顽固仿冒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6. 上海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显隆”商标行政程序和民事诉讼联动维权系列案
承办律师:王淼、师源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采取的“抢抓关键局、多路行政程序和民事诉讼同步走”的整体策略对于处理多家关联公司独立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参考意义。在多家关联公司侵权行为相对独立且有仿冒注册商标,不能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解决所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分主次、抓关键,民事行政程序互相促进,尤为重要。
7. 代理互联网母婴头部社区平台宝宝树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
承办律师:白小莉
典型意义
本案中,第三方公司为宝宝树公司提供短视频宣传服务,在第三方公司负责运营的视频账号中出现了涉嫌侵权争议的视频作品。案件的焦点是宝宝树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需要为涉案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围绕短视频投放这一新型营销方式,明确了各方参与者的身份性质,为判断短视频侵权责任人提供了参考。本案判决充分考量了短视频时代的实际情况,考虑了短视频发布、制作在当今社会的普遍性,同时结合个案中的证据链条进行了综合认定。无论是对委托短视频投放的平台,还是第三方推广公司抑或作品权利人,在短视频营销、视频制作发布和维权应诉这三种路径中,均具有现实的合规指引意义和诉讼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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