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律师调解”事业的发展前景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龙飞副处长讲话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3-31 10:19:56  作者: 龙飞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龙飞副处长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参加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讲话。

中国律师调解的模式必须向多样化发展,成立律师专业调解机构,是中国调解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符合国际ADR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

大家好!

首先,向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服务中心的成立顺应了当前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和谐社会的形势需要;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纠纷解决的社会责任;展示了调解事业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内在规律。中国律师调解的模式必须向多样化发展,成立律师专业调解机构,是中国调解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符合国际ADR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一、抓住律师调解发展的大好机遇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经有十多年的历程。从2004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到2009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到2012年《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扩大试点方案》”),再到2014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标准》的出台,这项改革经历了从摸索到试点,从试点到示范的跨越式发展。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该文件于2015年12月6日正式发布,它标志着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入一个自上而下、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前些年,中国也有律师调解的探索,大多采取律师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的做法,部分地方也有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中心的做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还不是很普遍。律师调解制度首次提出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扩大试点方案》。方案提出,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试点法院应当支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律师调解员队伍,由律师调解员独立支持调解纠纷,并协助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作为示范法院标准。目前,律师调解制度有了更高层次的依据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不但有中央政策的顶层设计,更有最高法院对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的程序安排,还有诸多地区开始探索和拓展律师调解工作。中央明确要求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目前正在制定落实意见,其中包括律师调解制度的内容。今后,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等等。这些规定都将为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当前中国律师调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律师参与纠纷解决主要承担三种角色:

1、作为纠纷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参与仲裁、诉讼等过程中的调解,律师参加调解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在诉前、诉中和判后执行中,只要双方律师在某种意见上达成共识,征求当事人意见后都可达成调解协议。律师在调解中的态度和作用往往与纠纷解决成败攸关。

2、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律师作为纠纷裁判者主要表现为律师担任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律师是仲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存续的支柱之一。

3、作为纠纷的调解主持者。律师作为一个中立调解员的地位,应同法官一样不偏向于任何一方,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提出符合纠纷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第一种,是每个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可以充分发挥,努力追求的,但也存在律师反对调解、阻碍调解的情况。香港刚开始推进调解时,律师也反对。但是,通过这些年的发展,香港律师已经成为调解的重要力量;第二种,律师作为仲裁员的毕竟是少数,不是很普遍;第三种,律师做调解员,公信力和权威性有待于社会承认。

在域外,律师作为调解员是很普遍的。美国律师作为美国ADR运动的创始人之一,已经成为美国调解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目前,美国最大的纠纷解决公司JAMS的调解员、仲裁员、评估员中,有50%是律师。美国部分州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对1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强制调解。调解员也可以由律师担任,调解员每人每日可获150美元的补偿。美国法院的调解中,律师参与已成为正常机制。英国1989年成立全国律师ADR网络 (“ADR Net Ltd”),拥有120名从全国各大型优秀律师事务所选出、经过专门调解培训的律师,在海事、破产、劳动争议等方面进行合作。日本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选出“有德望有良知”律师等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而在香港地区,香港律政司、司法机构大力推进调解工作。由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和解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发起成立了香港调解资质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统一了香港调解员的资质认证。目前经在册的认证调解员大约2100名,其中大多数都是大律师、律师等。

近年来,国内律师调解的发展不很平衡。目前的主要做法有四种:一是各地律师协会成立调解中心,参与化解纠纷;二是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吸纳律师加入,律师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三是律师事务所成立调解中心。2006年德衡律师事务所开办国内首家专门律师调解机构“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服务中心”,上海、内蒙古、黑龙江、辽宁等地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调解中心;四是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开办调解网站或调解热线等接受在线咨询服务。虽然,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也在努力做一些尝试和探索。但是,从整体而言,社会大众以及律师行业自身还没有形成对律师调解的共识。律师行业大多数人并没有把律师调解做为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执业领域。目前,全国执业律师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2万多家。但是,对律师调解制度有了解的或者参与律师调解的还是极少数。律师调解的理念也不普及,律师调解的制度和规则不健全,律师担任调解员和其隶属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利益冲突,律师和调解员角色转换的回避、律师调解员的培训、律师调解的收费障碍等问题,都是制约我国当前律师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所在。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才能找准未来律师调解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三、对中国律师调解发展的五点期待

当前律师调解的发展虽然存在许多困难。未来充满机遇,但也充满挑战。借此机会,我谈几点对律师调解的看法,也是对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界发展律师调解事业的几点期待:

1、理念现代化。调解将成为律师行业的新的职业增长点。律师将成为ADR职业共同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不仅是代理人,更可以是中立第三方的调解员。从全国律师界角度看,律师调解的潜力远未发挥出来。律师调解仍然作为附属顺带的业务,很少能把律师调解作为专项技能给予重视,也很少把律师调解作为专项业务来开拓发展。未来的律师调解,可能发展成为与律师的诉讼、仲裁业务并列的律师基本业务。

2、能力专业化。律师作为调解员必须接受职业调解员的培训,在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纠纷才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调解员并不一定要求熟知法律,但如果律师作为调解员,既有法律专业背景,又有多年执业经验,更有利于调解程序的顺利开展。当然,调解的专门化是调解专业成熟的一个重要指标。就像律师执业一样,律师执业发展越是成熟,其专门化程度越高。所以,调解越是普遍,越是要求调解员专注处理某一类争议,从而当事人越有信心采用调解员去解决相关领域的争议。未来的律师调解是充满活力的,律师的调解技能越来越高,调解的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调解的公信力将会越来越强,律师调解才能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当事人的赞誉和选择。

3、管理规范化。律师事务所作为长久存续的赢利机构,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管理模式和有效的经营理念。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成立调解中心,确保了纠纷解决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体制。律师遵守ADR的各项规则,自律管理日益完善。未来的律师调解,将成为律师积极、政府乐意、当事人满意的工作,成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共赢的独立的律师业务。

4、角色中立化。中立是调解的首要属性,调解组织应时刻保持中立独立的地位,才能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由于律所拥有自身客户,因此调解中心以律所为依托,一定会涉及客户及当事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律师做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地位,避免利益冲突。律所的调解组织应制定相关规则,严格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调解组织也可以采取调解员外聘制度,确保调解组织独立于律所的地位。未来的律师调解,中立、独立的律师调解员将得到社会的尊重。

5、领域国际化。大量律师介入ADR将有力推动中国ADR事业的发展,中国律师的调解事业领域将拓展到世界范围。上周参加第三届沪港商事调解论坛,香港的调解员,许多是太平绅士,大律师,他们以成为“认证调解员”为荣。我也期待,未来的中国律师以成为调解员为荣,为解决越来越多跨国跨境的贸易纠纷、为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最后,我用《论语》:“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作为结束语。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的成立只是一个起点,但我相信这是一个高起点。希望商事调解服务中心秉承“和之道”,为中国律师调解事业的发展积累丰富的、生动的实践案例,摸索出一条成功的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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