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当专利审查遇上国家安全:从YMTC诉Micron案看USPTO专利确权程序的政治化转向与中国企业的破局之道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2-27 20:10:00 作者: 知产团队
引言:一纸裁定,何以撼动中美专利博弈的基本格局?
2026年1月15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John Squires发布了一份注定被载入美国知识产权史册的行政裁定。在这份编号为Paper 38的局长复审决定中,Squires局长亲自推翻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此前作出的同意受理决定,全面驳回了中国存储芯片制造商长江存储(YMTC)针对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两项3D NAND闪存核心专利提起的多方复审程序(IPR)申请。驳回理由并非传统的技术对比不力,而是YMTC未能充分披露其“真实利益相关方”(Real Party in Interest, RPI)以及与中国政府的资本与控制关联。
次日,该决定即被USPTO正式指定为“参考性”(Informative)决定——这意味着它虽不具备判例法上的绝对约束力,但将作为全美专利审查官和行政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的重要参考标尺。这一定性策略本身就充满了精密的政治计算:既昭示了USPTO的审查底线,又为后续个案裁量保留了战术弹性,避免了因设立硬性先例而立即引发国际法层面的连锁诉讼。
该案标志着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行政审查机构首次将“国家安全”、商务部“实体清单”的贸易制裁属性与专利无效程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深度、实质性的绑定,彻底改变了PTAB“只问专利有效性、不问政治背景”的中立传统。
对于正在全球化深水区加速布局的中国科技企业而言,这绝非一个遥远的行业新闻。它直接关乎每一家拥有海外专利组合、面临或可能面临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企业的切身利益——当PTAB这扇曾经被视为高效、中立、纯粹技术导向的行政救济大门正在向特定国别的申请人加速关闭时,我们必须严肃审视:中国企业究竟还剩下多少反击空间?破局之道又在何方?
一、案件回溯:从技术对决到政治定性的戏剧性演变
1. 大背景:百亿美元级NAND闪存专利大战
YMTC与Micron的对抗是当前中美半导体头部企业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展开的规模最大、对抗最为激烈的系统性专利战。作为全球3D NAND闪存领域仅有的几家核心供应商,双方的博弈不仅关乎全球存储芯片市场的格局重构,更触及两国在关键核心技术与供应链主导权上的战略底线。自2024年以来,双方已在美国多个联邦地区法院发起至少五起重大诉讼,并在PTAB相互发起了至少31次专利有效性挑战。这是一场跨越法律与产业、贯穿地缘政治深层逻辑的全方位攻防战。
2. PTAB的中立裁决:恪守传统的最后一次尝试
案件的起点是YMTC为反击Micron在联邦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PTAB提交了针对Micron两项关键NAND闪存底层技术专利的IPR申请。面对这一挑战,Micron采取了极其激进的防御策略——其核心抗辩完全超越了传统的现有技术对比,直接指向YMTC的企业政治性质。Micron主张YMTC实质上是中国政府在半导体产业的“代理人”,受政府绝对控制并获取了巨额国家补贴(包括约240亿美元初始投资),因此其利用美国行政程序挑战专利构成了对美国战略利益的直接威胁。
2025年6月,PTAB合议庭坚守了传统的行政中立原则,驳回了Micron的政治化抗辩,依法作出了同意受理的决定。合议庭在裁定中明确指出:根据当时有效的USPTO内部指南,PTAB法官无权基于外交政策或国家安全等非技术因素来行使拒绝立案的自由裁量权。这是PTAB在行政中立原则指引下的最后一次“正常”裁决。
3. 局长强势介入:“说明理由令”的历史性一击
转折发生在2025年下半年。新任USPTO局长John Squires亲自接管案件复审后,于2025年11月10日发布了一份在USPTO历史上极为罕见的“说明理由令”(Order to Show Cause)。这份命令的措辞异常强硬且直接:Squires局长明确点明YMTC的实体清单身份及被美国国防部认定为“在美运营的中国军事公司”的事实,要求YMTC在14天内书面说明“为何将USPTO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裁决实体清单指定实体提交的申请是合适的”。
这一行政命令彻底打破了PTAB长期以来的司法化传统,标志着贸易制裁名单与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程序的参与资格被正式强行挂钩。2026年1月15日,最终的Paper 38决定以YMTC未能充分披露RPI穿透结构为由驳回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局长并未直接以“国家安全威胁”作为绝对法理依据,而是巧妙地将论证回落到了程序性的RPI披露义务上。这种“以程序之名行政治之实”的法理路径选择,本身就充满了值得深度解读的策略意涵。
二、法理拆解:USPTO阻击外国实体的“三大法律武器”
YMTC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USPTO在当前美国宏观科技竞争战略指引下,系统性收紧特定外国实体专利挑战大门的一个缩影。深度解构近期的局长备忘录与拟议规则,可以清晰识别出三大核心法律武器。
武器一:RPI穿透审查的全面复辟
根据35 U.S.C. § 312(a)(2),IPR申请必须“识别所有真实利益相关方”,否则PTAB无权审理。这一规则的立法初衷在于防止同一利益集团利用不同空壳公司对同一专利发起多次骚扰性挑战。
关键的政策转向在于:2025年9月,USPTO正式取消了此前较为宽松的SharkNinja先例;10月28日,局长将2015年的Corning Optical案重新指定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先例。这一举措全面恢复了“穿透式”严格RPI披露标准——RPI的认定不再是简单的形式审查,而是需要深入探究未具名的关联方是否提供资金、指示或“能够行使控制权”来影响IPR程序。更致命的是,任何在申请提交后对RPI的实质性修改或补充,都将导致申请日的丧失。
在此逻辑下,YMTC仅将自身列为唯一申请人,未能详尽披露清华紫光集团、国家大基金及各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其控制权的穿透结构,成为致命的程序软肋。
武器二:自由裁量权的极度膨胀与“Factor 6”国家安全红线
根据35 U.S.C. § 314(a),USPTO局长拥有决定是否受理IPR申请的绝对自由裁量权。2025年10月17日,Squires局长发布了具有历史分水岭意义的工作量管理备忘录,明确提出了七项全新的自由裁量权考量因素,同时宣布将亲自作出所有IPR立案的实体裁定,不再委托PTAB合议庭代行。
在七项因素中,最具爆炸性的第六项因素(Factor 6)首次且正式将“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经济利益”等宏观政策概念引入了纯粹的专利有效性纠纷。实务影响极为深远:即便中国企业持有无懈可击的现有技术证据,也极有可能因为其企业所有制性质和地缘政治标签而无法跨入实质技术审查的阶段。数据层面的佐证同样触目惊心——Squires局长接管立案权后的初始阶段,曾创下连续34件IPR申请全部被拒的纪录,立案率一度从历史平均的约67%骤降至0%。
武器三:主体资格的“Return Mail”延伸攻击
Micron在此案中祭出的最具攻击性的策略,是试图将2019年美国最高法院Return Mail, Inc. v. USPS案的法律逻辑延伸适用于YMTC。Return Mail案的核心裁决是: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享有特殊的主权豁免,不属于AIA成文法中“人”的定义范围,因而无权提起IPR。Micron据此主张:既然美国政府实体不是法定的“人”,那么一个由外国主权实体实质控制的国有企业,同样不应享有“人”的权利资格。
PTAB合议庭最初坚决抵制了这种逻辑延伸,指出YMTC在法律组织形式上是一家在商业市场独立运作的公司,且不享有美国联邦政府特有的主权侵权豁免。但局长介入后,虽未在书面裁决中直接支持Return Mail的扩展适用,却通过Show Cause命令和最终基于RPI瑕疵驳回申请的做法,在程序实质上完美达成了Micron所追求的战略防御目标。这种“声东击西”的法理路径,堪称近年来美国专利行政裁判中最精妙的策略组合。
三、TikTok案的平行轨迹:从挨打到重组的启示
YMTC的遭遇并非孤例。在同一时期,TikTok系列专利无效案件也遭到了USPTO局长的罕见主动干预。专利权人Cellspin提出了与Micron几乎完全一致的抗辩理由:TikTok未能将中国共产党或中国政府列为RPI,且TikTok实质上是由主权国家控制的实体。尽管PTAB最初作出了有利于TikTok的裁定,但仅三天后局长便依职权暂缓审理并启动复审。
然而,TikTok的应对策略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破局样本。据公开商业信息,TikTok成立了全新的独立运营实体“TikTok USDS Joint Venture LLC”,引入甲骨文(Oracle)、银湖资本(Silver Lake)等国际顶级资本各持股15%,字节跳动主动将股权比例稀释至19.9%以下,剩余股份由戴尔科技创始人Michael Dell等持有。这一精妙的股权结构设计不仅顺应了数据安全层面的监管要求,更在知识产权诉讼确权与RPI审查中构筑起了一道极具法律效力的隔离防火墙。
四、国际法视域:TRIPS协议的张力与“国家安全例外”的滥用风险
当一国国内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触及甚至剥夺外国企业的核心商业利益时,国际法层面的合规性质疑不可避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第3条及《巴黎公约》第2条共同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行政程序中,给予外国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从立法文本看,美国IPR程序在设计之初并未对申请人国籍或所有制性质作区分。但当局长在行政实务中明确要求具有“外国政府背景”的实体承受更严苛的RPI披露审查与Show Cause举证重担时,这实际上已在行政操作层面构成了事实上的差别待遇。中国商务部在回应记者提问时已明确指出,美方以“国家安全”为借口修改专利审查规则,严重违反了WTO项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义务。
美方可能援引的最后一块挡箭牌是TRIPS第73条的“安全例外”条款。然而,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军事禁运、高科技出口管制大幅跨界延伸至纯粹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国际法实践中属于极其罕见且危险的前沿地带。这不仅存在“国家安全”概念无限泛化的风险,更可能引发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碎片化——如果各国纷纷效仿,对外国竞争对手的专利动用“安全例外”予以单方面封杀,全球创新协作的基石将面临根本性动摇。
五、实务风向标:NPRM新规与“三重平行阻断”机制
Squires局长的重拳出击绝非心血来潮的个案干预,而是伴随着一整套成体系的行政规章大修。2025年10月17日发布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中,USPTO引入了三重叠加的平行诉讼阻断机制:
第一重——强制性Sotera声明:申请人提交IPR申请时必须同步承诺放弃在任何其他论坛基于相同或“本应提出”的无效理由的权利;
第二重——先决裁决的绝对阻断:如涉案专利有效性已在其他程序中被维持,USPTO一律不再受理后续IPR挑战;
第三重——时间预判阻断:如平行审判法庭预计将先于PTAB作出裁决,PTAB将基于“避免司法冲突”直接拒绝立案。
三重阻断的叠加,实质上极大压缩了中国企业在遭遇突然的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时,通过PTAB程序反向无效对手专利的战略腾挪空间。此外,USPTO还确立了“沉淀预期”(Settled Expectations)指标:如果一项专利已长期维持有效或已有广泛许可记录,PTAB可能仅因该专利的“资历”而拒绝立案。这无疑进一步拉高了后来者打破既有专利壁垒的门槛。
六、破局之道:中国企业的四维战略应对
面对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高压监管环境,中国科技企业必须彻底抛弃仅靠技术攻防的传统思维,将资本运作、合规审查与诉讼策略进行深度嵌合。以下四维战略尤为关键。
策略一:诉讼主体的资本重构与物理隔离
对于已被列入实体清单或身处敏感赛道的核心企业,直接以母公司名义在PTAB发起挑战面临被驳回的极高政治风险。深度借鉴TikTok的联合投资重组模型,中国实体应考虑在北美及欧洲市场前置性地设立由国际私募资本控股、本地化独立团队运营的区域知识产权持股主体。通过精密设计的股东协议,将中资母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大幅稀释至安全线(如20%以下),并在董事会席位与单一诉讼决策权上建立严格的书面隔离机制。唯有将具有政府背景的母体实体深埋在安全、多层嵌套的国际资本结构之后,才能最大程度规避触发Return Mail代理人辩护及Factor 6红线的毁灭性风险。
策略二:穿透式RPI尽职调查与主动披露
随着Corning Optical严苛先例的全面复辟,任何IPR申请提交前都必须由合规团队与外部律师联合完成极其苛刻的穿透式RPI尽职调查。具体而言,需全面追溯各级隐名股东及资金池背景,特别是排查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地方国资平台的穿透持股;需在内部以具备法律效力的决议形式明确诉讼预算来源与决策层级,切断外部干预个案策略的可能性;同时应一改过去被动防守的做法,通过详细透明的举证材料主动向PTAB证明政府性质的股东仅处于纯粹的财务投资者地位,主动瓦解对方的“主权代理人”指控逻辑。
策略三:精准狙击审查程序的“实质性法律错误”
尽管局长手握庞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近期少数成功获得立案的案例显示,申请人通过精准抓住原审查员在授权过程中的“重大实质性法律错误”(Material Errors),仍有突围可能。例如,如果权威第三方专家能够证明原审查员完全忽视了某项足以颠覆新颖性的核心现有技术文献,或对关键权利要求术语作出了明显曲解,即便是大权在握的局长也很难仅凭空泛的“政策考量”去保护一个显失公平的无效专利。因此,中国企业在撰写IPR请愿书时必须深刻转向:大幅增加对“原审查程序实质性错误定性”的论证篇幅,将其置于核心地位,唯有展示压倒性的实体法律瑕疵,才有可能迫使USPTO放弃行使保护性裁量权。
策略四:诉讼管辖的战略转移与全球协同反制
既然PTAB的行政救济通道正在急剧收窄,中国企业必须调整“一旦遭遇诉讼即首选IPR反击”的路径依赖。一方面,防守重心应向联邦地区法院回摆——相较于充满长官意志的USPTO体系,地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理专利无效争议时更受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约束,Return Mail的排他性资格定义也无法直接延伸剥夺被告的无效反诉权利。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全球平行管辖区展开对等甚至非对称的反制——基于竞争对手在中国或欧洲注册的同族专利,在CNIPA启动高强度无效宣告程序,在极端情况下可积极寻求中国法院的禁诉令或反干预裁定,实现跨法域的战略筹码制衡。
结语
从YMTC诉Micron案的波澜起伏,到一系列密集出台的USPTO行政规章,无不折射出一个冷酷的现实:美国的专利确权体系已经不可逆转地被深度卷入了中美科技产业竞争与地缘战略博弈的洪流之中。全面复辟的穿透式RPI审查、首次被正式成文引入的国家安全红线(Factor 6)以及局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极限扩张,使得原本被全球科技界视为客观、中立、纯粹技术导向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政治化与工具化特征。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法律的博弈从来都是攻防兼备的动态过程。USPTO的这些新武器并非无懈可击——RPI的穿透审查有其程序边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司法审查的制约,Return Mail的逻辑延伸尚未获得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正式背书,而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是悬在美方头顶的国际法达摩克利斯之剑。
对于正在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国科技企业而言,唯有将国际贸易合规要求、国家安全审查防范体系与全球顶级知识产权诉讼策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深度嵌合与升维——从事前的资本架构重组到事中的精准法律攻防,再到事后的全球协同反制——方能在波谲云诡的中美专利大博弈中稳扎稳打,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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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就特定事项获取法律意见,请与作者或其他专业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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