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观点 | 王进喜: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理论背景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2-08 20:18:49  作者: 道可特

导语:1月23日,由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绿法(国际)联盟联合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经济发展与法律服务创新高峰论坛暨道可特2021-2025五年发展规划线上发布仪式顺利举行。本次论坛齐聚多名政商界、法律界大咖,共话当下中国面对的机遇和挑战以及法律市场面对的变革与创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先生出席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先生

王进喜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

以下为演讲实录:

各位好,非常高兴跟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问题,我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理论背景。

大家知道1996年律师法立法和2007年律师法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都是修改的重要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我自己在多个场合评价两次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方面的变革,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大家知道工业化革命以后,律师事务所主要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两种,个人所和合伙所,特别是到了二战以后,基本上是合伙所占据了律师事务所的主体,应该说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为止律师组织形式当中最经典的模式。

这样一个经典的律师事务所合伙模式有这么几个特点,首先是律师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使得每一个合伙人能够有积极性去监督其他律师的工作。经典的合伙模式采用了同步薪酬,同一个时间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以后,他们的薪酬基本上是一样的。这样一个同步薪酬制度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能够分享知识和信息,提高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减少了律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律师事务所完全由律师来管理,律师既是所有权人,又是劳动者,又是律师事务所利润的分享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律师对于他的工作有很大的控制权,可以自由追求他选定的个人优先事项。我今天不想挣钱了,就想为社会多做公益事业,他完全可以有这样的自主权。

经典律师事务所合伙模式,它的产生有一定的背景,首先这样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比较小,70年代之前,律师事务所如果能达到50个人的规模,可能就是很大的律师事务所。业务相对均衡统一,合伙人之间为什么能实现同步薪酬,因为业务相对统一,大家对彼此的业务能力是比较熟悉的,比较认可的,没有那么多的专业化,包括现在华尔街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在坚持这样的同步薪酬制度,能坚持下来就是因为业务相对均衡统一,就做银行的金融业务。如果业务领域非常宽,很难坚持这样一个同步薪酬制度。

这种律师事务所对资本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传统上律师事务所最大的资产就是律师,一到下班时间,资产都坐电梯回家了,这就是经典律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

我们看到历史发展到现在,整个律师行业职业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我们看到规模出现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庞大,人员众多。比如很典型的,去年11月份盈科律师事务所宣布它的律师已经突破了1万人,成为世界上单体律师事务所首次突破1万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产物,律师事务所要追随委托人的步伐,规模在不断扩大,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又推动了律师事务所的跨界发展。过去信息交流成本很高,但是现在实时交流几乎可以说是免费的。

业务领域专业化和多样化,这跟过去30年之前完全不一样了,特别是行政法规的发展,使得业务领域越来越专业化。专业化必然要带来规模化,因为委托人的需求是很多的,一个律师只做一样业务,一个律师事务所只做一样业务是不行的。伴随着全球化、全国化、技术进步的律师事务所对资金的需求也在增长,这跟传统不一样,不仅仅靠人力,特别是我们搞法律服务的技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等,如果我们靠人工智能技术来诊断法律问题,提供基本帮助,这些技术都是资本高度密集型的。

这样一些新的背景,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革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看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带来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规模必然带来管理效率的低下,如果按照国际上的传统惯例,一个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往往对应三到五个非合伙律师,一个规模所,比如一万个人的律师事务所,意味着要有两千个合伙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合伙人。有那么多不同业务领域,业务领域的合伙人有着不同的利益,所以在律师事务所作出决策的时候,往往难以顾全大局,难以以长远利益为主。我们知道第一代合伙人都面临着退休的问题,很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跟我讨论的时候抱怨有一些合伙人马上退休了,作出决策的时候根本不考虑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利益,不能迅速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另外一个长期面临的难题就是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可以自由退出。一旦律师事务所出现经营上的问题,就会出现合伙人逃离的情形。国外对16个倒闭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研究,有一个重要的发现,在律师事务所倒闭前,大约一年到两年的时间内,会发现合伙人的离职率一下攀升了很多,合伙人对律所经营状况非常敏感,有些风吹草动迅速逃离,导致律师事务所很快倒掉了。合伙的模式,就像积木一样,每个合伙人都是一个积木,很多合伙人逃掉以后,房子就塌掉了。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或者公司制,我想大家要区分一个概念,这里讲的公司化并不说律师领工资就是公司化。公司化很大程度上就是你最后取得利润按照出资,按照股份,这样一个管理模式在商业公司当中普遍采用,有利于迅速作出商业决策,很大程度上能避免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经营困难的时候逃离导致律师事务所倒闭情况的发生。很典型的例子就是澳大利亚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澳大利亚上市,在英国收购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结果被骗了,负债很大,上亿英镑。按照常规的做法,肯定这个律师事务所很快会倒闭,但是这个律师事务所最近生存下来了,最近还有盈利。为什么会盈利?就是因为它通过公司化的改造,使得这些律师有股权,按照公司化来管理,最后没有出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倒闭的现象。所有权结构是它得以生存的关键。

2019年海南律师条例里面讲了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既讲到公司化又讲到公司制,没有作出界定,我的理解是向外部股权开放。如果向外部开放股权,我们在效法英国和澳大利亚这20年的改革,应该说这些年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如果把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开放,可能有些技术上的问题,首先对外部投资者投资适当性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吸收公司法运行的经验,就股权设定不同的类别。比如在公司法和律师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律师法的规定要适应,目的是保证律师职业判断的独立性。

总的来讲海南改革走在了前头,但是如何进一步改革,现行的规定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但是改革有很大的重要性,它是一个探索,如果成功了,我想下一步修改律师法可能要把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列入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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