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业绩 | 道可特律师代理小米公司在与鸿雁电器的系列专利侵权纠纷中赢得胜诉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2-28 22:27:39 作者: 道可特律所
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诉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上海创米数联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米公司”)侵害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四起案件于2021年11月成讼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鸿雁公司主张小米公司、创米公司生产、销售的2款智能插座分别侵犯了其享有的1件中国发明专利和1件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并要求小米公司和创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四起案件一并作出(2021)沪73知民初1285、1286、1290及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各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所主张的各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均存在多项区别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据此驳回了鸿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该四案中的2件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其权利效力作出的认定结论,但道可特律师在侵权诉讼中充分地提出了不侵权抗辩并得到了法院采纳,赢得了四起案件的全面胜诉,及时地为客户相关产品排除了侵权风险,助力客户未来进一步开拓市场。
考虑到四案中2件涉案专利与2款智能插座的整体关联性,现将四份判决书的裁判要旨提炼如下。
主要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
法院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客观上存在两项主要区别:1.涉案专利第一电路板和第二电路板通过插接连接,而被诉侵权产品第一电路板、第二电路板之间或采用焊接导线及触针插槽结构、或采用焊接排针结构;2.涉案专利金属插片穿过第二电路板,通过触片与触片或触片与插槽的配合结构与第一电路板形成接触导电,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金属插片与第一电路板之间不存在触片与触片或触片与插槽的电接触结构,且金属插片与第二电路板、第一电路板三者之间的空间关系与涉案专利也存在差异。
关于第一项区别,鸿雁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无论是额外设置导线还是插接完成后再焊接固定均属于涉案专利的插接连接。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该主张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发明目的及“插接连接”的解释并不相符,也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后对于两电路板“插接连接”的常规理解不符,故对其前述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区别,鸿雁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金属插片“部分穿过”第二电路板应理解为第二电路板和金属插片形成贯穿配合状态,涉案产品第二电路板架设在金属插片的导电触片上方亦构成了层叠结构,也能实现插座的结构紧凑内部空间利用率高的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关特征构成等同。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鸿雁公司对于上述技术特征的解释超出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所能获知和预期到的技术内容,偏离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相关技术措辞的常规理解和一般认知,故对其前述主张亦不予采纳。
上述四案由道可特知识产权及专利团队的林蔚、刘元霞、张潇、胡天宇、沈杨组成代理团队,其中道可特律师林蔚、胡天宇作为小米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四案的审理。
脚注:
[1]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带弱电接口的智能插座,包括底壳与面板,底壳内设有与市电连接的电输出端,所述电输出端包括金属插片、弱电接口,弱电接口与市电之间设有稳压元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电路板,第一电路板与市电连接;第二电路板,第二电路板上设有所述弱电接口,第一电路板和第二电路板通过插接连接;所述金属插片部分穿过所述第二电路板并与所述第一电路板电接触,所述稳压元件设在所述第一电路板或第二电路板上;所述第一电路板和第二电路板之间设有衬板,所述第二电路板通过紧固件与第一电路板固定连接,所述衬板夹装在第一电路板和第二电路板之间;或者,所述第一电路板通过紧固件安装在衬板上,所述第二电路板通过紧固件安装在衬板上;所述第一电路板上设有第一导电触片,所述金属插片朝向所述第一电路板设有第二导电触片,所述第一导电触片与第二导电触片接触;或,所述第一电路板和金属插片其中之一设有第一导电触片,另一个上设有供所述第一导电触片插入用的第二导电插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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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林蔚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信息网络与文化娱乐、汽车与新能源
刘元霞
道可特知元团队高级合伙人 资深专利代理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擅长处理医药方向的专利无效、侵权和反垄断案件
张潇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信息网络与文化娱乐、数据及隐私保护
胡天宇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
沈杨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竞争与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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