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丨道可特律师助力互联网母婴头部社区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赢得终审胜诉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5-22 23:34:49 作者: 道可特律所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妈网公司”)与被上诉人宝宝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树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2023)粤73民终1015号 】,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由道可特律师代理互联网母婴头部社区平台宝宝树公司,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提要及审理经过
2021年11月,妈妈网公司就其与宝宝树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本所律师代表宝宝树公司积极抗辩、充分说理,广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妈妈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妈妈网公司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向广州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聚焦重点
随着短视频成为当下最流行的视觉传播手段,利用短视频作品引流也成为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方式。本案中,第三方公司为宝宝树公司提供短视频宣传服务,在第三方公司负责运营的视频账号中出现了涉嫌侵权争议的视频作品。案件的焦点是宝宝树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需要为涉案行为承担责任。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广告委托发布者和实际受益者的身份并非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依据
宝宝树公司系涉案视频内容的引流受益者和《推广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属于广告委托发布者和实际受益者,但这一身份并非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依据。法院判决认为,由于技术的发展,制作短视频日趋便利,普通公众可以通过视频平台提供的工具和自身具备的智能化软硬件,快捷地制作、发布大量短视频。同时,视频制作完成并不能等同视频发布,仍需要根据发布平台所展示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
2.第三方推广公司认可实施了侵权视频的发布行为,宝宝树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担责
涉案视频系第三方推广公司发布,该公司已经发布邮件和道歉信,确认被诉侵权视频系其制作并发布,该自认行为明确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妈妈网公司在知悉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经过一审法院释明,既未变更诉讼主体亦不同意追加被告,该行为属于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宝宝树公司在接到妈妈网公司关于侵权状况的告知后,即联系第三方公司确认相关情况,核实情况后亦及时下架相关视频,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对作品风格上的参考并非作品创作中禁止的行为
案件中,妈妈网公司主张宝宝树公司指导并要求第三方公司实施抄袭。法院认为,宝宝树公司作为《推广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对视频制作多次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对作品风格上的参考并非作品创作中禁止的行为,与内容的抄袭并非同一范畴或同一含义,不能证明委托方要求第三方推广公司实施了抄袭行为。
四、案件的意义和价值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21年2月3日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亿,占网民整体的88.3%。因此短视频商业广告也成为除直播模式外的热门互联网广告投放类型,其在几十秒内表达的信息也就存在着和超高传播速度一样的未知法律风险。
短视频投放营销分为企业自行运营和委托运营两种。本案围绕短视频投放这一新型营销方式,明确了各方参与者的身份性质,为判断短视频侵权责任人提供了参考。本案判决充分考量了短视频时代的实际情况,考虑了短视频发布、制作在当今社会的普遍性,同时结合个案中的证据链条进行了综合认定。无论是对委托短视频投放的平台,还是第三方推广公司抑或作品权利人,在短视频营销、视频制作发布和维权应诉这三种路径中,均具有现实的合规指引意义和诉讼参考价值。
本案由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白小莉律师、刘畅律师代理宝宝树公司参与案件审理,代理律师对行业现状的充分了解,对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和逻辑说理,对于法院做出公平公正且符合社会现实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和主要意见被法院采纳,代理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基础,取得良好效果。
宝宝树集团介绍
宝宝树作为中国互联网母婴头部社区平台之一,致力于连接及服务年轻家庭,并以让年轻家庭享受美好的生命旅程为使命。强大的社交功能和优质丰富的内容是宝宝树社区平台的两大支柱,宝宝树在该平台上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中国年轻家庭优生优育、交流交友、健康成长、优选购物的四大核心需求。宝宝树于2018年11月27日在香港成功上市。
律师简介
白小莉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电信、科技与互联网,金融
邮箱:baixiaoli@dtlawyers.com.cn
刘畅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邮箱:liuch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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