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丨道可特高昌勃律师代理的内幕交易案,当事人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1-01 23:01:55 作者: 道可特律所
一、基本案情
在国家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背景下,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的机制,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应移尽移”。
本案即属于发生在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案件由中国证监会某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违法行为人。经行政复议和法院两审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与同案违法行为人具有特定关系,共同操作涉案证券账户,共同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交易股票,共同获利为由,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共同违法。因交易金额六千余万,违法所得两千余万元,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高昌勃律师在刑事阶段受托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
高昌勃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辩点有两项:第一,共同犯罪应当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同案犯存在共同犯意联络,即需证明当事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存在内幕信息的传递交流。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未明确可以推定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能以当事人与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存在特定关系、操作共同证券账户、共同获利为由推定构成共同犯罪。第二,在共同犯罪这条入罪路径被封堵的情况下,另一条入罪路径即为当事人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从而构成内幕交易。经过分析,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因此该入罪路径亦不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获得检察机关认可,经依法听证,当事人终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典型意义
经检索,截至目前国内内幕交易罪因证据不足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案件仅有十余起,其中多数案例系2020年之前的案例,参考价值不高。在“零容忍”背景下,金额如此巨大,且经过证监会行政处罚又经过两级法院行政诉讼,移送司法机关后不起诉的案例此前没有。本案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稀有成功案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不起诉亦表明,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证据标准上存在根本区别,法院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不代表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该案提醒资本市场参与者时刻保持合法合规的操作。若已受到行政处罚,应意识到案件可能进入刑事程序的紧迫性,尽早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从严把握证据的刑事标准,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高昌勃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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