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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裁判要旨汇编:一、奥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认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的关系;二、闻某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定性;三、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明知”的认定;四、刘某燕等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立公司,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进行虚拟交易,制造盈利假象,诱骗被害人入金并在平台反复操作,使被害人亏损入金,实现诈骗客户钱财的目的构成诈骗等犯罪;五、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六、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七、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应进行必要的拆分评价,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八、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九、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十、万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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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数字时代下各类主体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需求,诸如“企*查”“天*查”“启*宝”等众多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下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应运产生。显见的是,该类查询服务可及性优越,使用者通过注册账号或购买会员服务即可获取不同类别及深度的企业信息,无论是投资者、合作者,亦或是普通消费者,都可以借助相关平台快速便捷地满足各自的获信需求,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涉诉情况等。本文拟聚焦于市场监管领域,针对企业工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前述信息内容并据此开展经营活动之行为,从行政执法监管角度出发,回应并浅议以下两则相关问题:问题一: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企业及主要人员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其是否有权开展相关数据营利活动?问题二:如何评价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要求企业须通过购买服务等有偿方式方能更新其信用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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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简化股权转让流程,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活力,特别是在吸收合并领域,这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选择。本文将分为上、下篇,从合并流程、税务处理等关键视角出发,就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及操作要点进行解读,并结合法条适用与典型案例,就内在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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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ESG)正在全球范围内引领新的潮流。2004年,ESG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有心者胜》(Who Cares Wins)中被正式提出。此后,ESG获得了众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注与支持。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与中证指数公司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上半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有31.34%的公司发布了ESG相关报告。与此同时,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发布的《2022中国ESG发展创新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内地市场ESG主题基金总规模达2734.64亿元。尽管如此,不少观点仍然对ESG持有疑虑,担心公司成为社会慈善机构进而损及股东利益。鉴于此,ESG到底具有何种内涵、具体应当如何推进,仍需再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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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汇编:一、人民法院案例库:邓某强串通投标案;二、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三、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四、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五、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六、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七、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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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托公司的数据资产信托业务还在探索创新阶段,数据资产信托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仍不完善,信托公司在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本文结合现有信托和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初步阐述了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和业务定位,对数据资产信托应用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几点思考,进一步探讨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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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香兰素案二审判决[1],判赔额高达1.59亿元人民币,成为当时人民法院史上生效裁判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近年来,技术秘密领域的高额判赔案件陆续出现,如密胺案[3]和近期的新能源汽车案[4]。上述案件均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除了案件本身极高的判赔额外,上述案件对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其他焦点问题的认定,也十分值得企业借鉴和参考。本文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讨论了目前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及相应的司法实践,作为企业在商业秘密制度建设及诉讼中的参考。考虑到三个案件在相关问题的认定上有重合之处,为简化文章篇幅,本文以威马案的认定为主要分析对象,其他类似的情形则进行简要说明或予以省略。本文将重点探讨与商业秘密权利基础相关的认定。其他内容,如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和其他程序性相关问题,将在后续推出的系列文章中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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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法治的重要议题,除因果关系外,内幕交易的侵权客体也难以认定。究其原因,这与我们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认识模糊、对规则存在路径依赖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分析法学视角看来,司法审判机关塑造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无法经受法理证成的检验。霍菲尔德理论视域中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由此观之,证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性与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存在天然冲突,而公平交易权不仅面临概念内涵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不交易义务”之间的悖论,而且在多层、多级、多向的内幕交易形势下,行为人往往无法识别自身是否承担该种义务。即便以纯粹经济损失论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合理性,依然面临法理证成的诸多难题。面向未来,我们应当考虑放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转向以公权力规制作为内幕交易负外部性矫正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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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租赁市场逐渐萧条的今天,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在日益凸显。近期,笔者代理了多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刻的法律见解。本文旨在综合近期实务操作,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及疑难杂症进行梳理及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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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本文就张雪樵副检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及的该类行政处罚现象,简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