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
研究丨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之否定(上)2024-07-08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法治的重要议题,除因果关系外,内幕交易的侵权客体也难以认定。究其原因,这与我们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认识模糊、对规则存在路径依赖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分析法学视角看来,司法审判机关塑造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无法经受法理证成的检验。霍菲尔德理论视域中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由此观之,证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性与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存在天然冲突,而公平交易权不仅面临概念内涵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不交易义务”之间的悖论,而且在多层、多级、多向的内幕交易形势下,行为人往往无法识别自身是否承担该种义务。即便以纯粹经济损失论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合理性,依然面临法理证成的诸多难题。面向未来,我们应当考虑放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转向以公权力规制作为内幕交易负外部性矫正的法律手段。 -
研究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2024-07-05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使用的抗辩手段之一。例如,在专利法中,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源于民法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理。基于法益平衡的角度,合法来源抗辩的本意在于保护商品流通中因不知情而使用或销售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善意第三人,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在合法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商品有序高效的流通。 -
研究丨股权投资权利保护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及争议焦点解析(下)2024-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的异议股东请求权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权为基础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体系。本文下篇将对旧《公司法》对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形成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范体系进行分析,并对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作为中小股东在投资阶段、参与经营阶段、退出阶段如何有效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异议股东请求权提出实务建议。 -
研究丨公司治理视角下的企业家风险防范2024-07-03
《公司法》推动了公司治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转变,也将治理责任夯实到了公司董监高、实控人等企业家个人层面,增加了企业家用个人财产为履职行为买单的风险,进而影响其家庭财产安全及稳定。如何降低公司治理中企业家及其家庭的赔偿风险,备受关注。 -
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内幕交易罪”裁判要旨汇编2024-07-03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内幕交易罪”裁判要旨汇编 -
研究|解决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在跨境执行中的困境2024-07-02
-
研究丨股东出资责任重要探讨——新《公司法》54条实施的变化及影响2024-07-01
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是商事领域的基本大法,本次《公司法》修订,是一次重大、重要修订,其中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动很大。注册资本制度由最初的完全实缴制,到此后修订的授权资本制(即认缴制),本次修订,更改为限期实缴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需要在成立后5年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考虑到存量公司宜一并适用新法,应给予过渡期,故而存量公司未实缴的给予了3+5的过渡期,应该说单存的限期实缴制修订影响不大。不过,本次《公司法》修订增加了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关联公司的责任,细化、提升了一些小股东、债权人对前述主体主张责任的路径,这是本次修订需要广大企业家、企业高管、股东、债权人需要高度重视的,本文就围绕是修订后的《公司法》54条,讨论具体影响。 -
研究|程序性辩护误区的理清与实践应用2024-06-28
在对待程序性辩护的问题上,不少公检法人员抱以不屑的态度,将其视作给家属及当事人看的“表演性辩护”,甚至认为这是故意给公检法找茬的“死磕”。对此,一些法院、法官以“程序做足、实体从重”等方式作为对这类律师的惩罚。此类观点漠视程序性辩护的价值、作用与地位,对其存在重大误解。 -
研究丨谁在偷偷地看牌?——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的窘境与规范检讨2024-06-27
自1994年以来,证监会已经累计处理了208例内幕交易案件,他们迥然相异的身份特质,为我们系统地反思《证券法》和证监会的内幕交易监管行为,提供了扎实的实证基础。在这些内幕交易处罚中,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已经逾越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授权边界,将本来有限的内幕交易查处对象直接扩张到一种涵盖“任何人”的监管模式,使得第74条的具体列举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究其原因,第74条规定的基于身份特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未加解释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已经无法全面规制目前愈加复杂、外溢的内幕交易活动。为此,《证券法》应建立以信息平等获得理论为基础的内幕交易监管理论,使任何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并藉此交易的人都因其行为和损害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在信义义务的窠臼中徘徊不前,也有利于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复杂新局面。同时,为了有效地平衡执法成本和社会效益,应设置内幕交易的责任阶梯和区别责任,不断促进内幕交易执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提升。 -
研究 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经典案例汇编2024-06-27
202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多达31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证券期货类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严监管的政策导向,也为各地对于该类犯罪侦查、追诉和审判提供了具体化的工作指引。证券、期货类犯罪主要指三大罪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本期我们将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多个经典案例,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梳理研究。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