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以及AI技术的日益提高,信息、数据的不对称性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专注与青睐。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在2012年就编写《大数据时代》一书,前瞻性地指出,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与之而来的就是商业变革和管理变革。加之,云系统的广泛运用,大数据的作用日渐凸显,现在所有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服务软件、短视频等信息应用软件都通过用户的浏览、交易等记录分析用户的喜好并推送相关信息,以达到揽客、成交等的目的。所以,对“客户信息”的整理、加工、分析等也尤为突出,相关的工作成果的保护自然是每个权利人关注的焦点。对于企业而言客户信息是其众多经营信息中的一组重要的信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
-
为了保证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中国网信办在2023年9月起草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该举措将会进一步推动数据出境后依法有序的自由流动。该规定的制定将平衡数据的自由流动和数据安全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它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了更清晰并且简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使得企业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它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了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在全球范围内,数据跨境流动和信息保护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与此同时,欧盟也在数据保护领域推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案例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与学习。
-
股权融资对初创企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很多时候甚至直接决定其生死存亡。因此,投融资领域常将投资人誉为融资企业的“白衣骑士”。企业借力、投资人赋能,休戚相关,共同发展,是投融资领域描绘最多的美好愿景。
-
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模式通常是业主方与总包方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或者业主方与供应商、施工方、设计方等分别发包并签署相应合同,而又以EPC总承包的模式居多。本文主要以EPC总承包模式为背景,分别从业主方视角和总包方视角展开分析,据此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为下篇,从总包方视角,讨论其在应对发电量损失索赔时,可以提出抗辩或主张的路径。
-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笔者曾就细则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近来,基于工作缘由,再次细读研究《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发现许多条款值得斟酌细思。因此,本文拟立足于80号文,就不动产项目投资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思考,与行业同仁共同探讨。
-
2024年春节刚刚谢幕,但借用春节、庙会、节日聚会等时间段,开设赌场,参与线下赌博或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参与该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同主体,其罪名该如何定性?本文中,笔者围绕网络形式的“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应如何定性这一话题,结合相关司法条例及承办的案例浅作分析。
-
随着“双碳”背景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不断增多,新能源项目相关的法律合规和争议问题也随之产生。风电、光伏等产业主要是通过项目建设实现并网发电,并进而产生经济效益,因此近年来在新能源项目中产生了诸多因质量、工期等问题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纠纷。本文中,我们结合实务经验和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就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模式通常是业主方与总包方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或者业主方与供应商、施工方、设计方等分别发包并签署相应合同,而又以EPC总承包的模式居多。本文主要以EPC总承包模式为背景,分别从业主方视角和总包方视角展开分析,据此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为上篇,从业主方视角,讨论其在提出发电量损失索赔时应当重点关注的法律实务问题。
-
受到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影响,近年来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回购条款。这种趋势的背后,主要是基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者更加关注投资风险,希望通过回购条款来限制投资损失,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同时也体现了投资者对于长期投资的预期收益变得更加谨慎,因此更愿意选择具有回购条款的投资项目,以便在市场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且在经济波动期间,投资者对于资金流动性更加关注,回购条款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回收投资资金。目前,在投资协议中采用回购条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回购条款通常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回购权利人(包括投资主体、基金份额投资人或受让方等)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包括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的合伙人等主体)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基金份额等。回购条款的设置有利于投资者在市场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总之,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协议中普遍采用回购条款的现象将持续存在。在上一篇文章(回购权条款研究(上))中,我们通过一、二点对回购权、回购条款的定性、常见的回购权条款等内容进行了总结,本文我们将重点讨论实践中回购权条款的现实困境及设计建议。
-
民政资产解冻类犯罪一度席卷全国,全国多个省份均有相关犯罪集团被刑事处罚。在《意见》出台之前,该类案件基本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一些被告人在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没有聘请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收到判决时有的会觉得一审量刑过重或者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犯罪,从而要求上诉。而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已经享受了一审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现在又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明显缺乏诚信,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效力的否认与撤销,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增加了司法成本。所以为了避免被告人滥用上诉权,有必要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