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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AI图片,后将该图片发布在了小红书平台上。被告刘某使用了无水印的原图作为自己3月2日在百家号账号中所发布的原创文章的配图。李某遂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讼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该案于11月27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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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Linker的侵权与FTO建议:基础性、保护范围宽泛的权利已经比较少,依然需要全面分析和检索,依然需要关注覆盖技术点的可能组合,并且要注意不同法域中审查和司法实践的不同。关于Linker的专利布局建议:根据创新类型不同,充分检索确定发明点,围绕发明点进行保护范围的扩展,注意各国审查实践的不同,提高撰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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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相关适当性义务,即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私募基金产品推荐给适合的投资者。上一期文章中,我们对投资者身份不适格的相关类型进行介绍,本期文章继续从私募基金产品不适格的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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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据《方案》,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份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共计35个名额,其中,河北、山东、内蒙古、广东、江苏各3个、山西、河南、湖北、辽宁、湖南、黑龙江、陕西、浙江、新疆、安徽各2个。试点城市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试点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园区。本文将对《方案》的起草背景、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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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市场发展不同阶段中,债转股存在不同的意义。上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与银行业重组时期,债转股是指政府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AMC按照账面价值认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再由AMC将持有的债权置换成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最早见于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以多类型主体参加这三个方面对债转股进行总览性规定。本文中主要讨论的是商业化债转股,一般指企业债权人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措施。商业化债转股有效性认定标准的变化历程,随着《公司法》及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实缴登记制向认缴制的进步改革,也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由特殊到一般的转变过程。阐明债转股的有效性认定标准,从微观维度上可以给各市场主体提供合法可靠的法律参考,从宏观维度上,也展现出一个股权转化方式从新生规制,到稳定发展、趋于常规化管理的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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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方式的选择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六种。2014年、2022年,财政部分别出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创设了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两种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由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合同签订,理应依法通过合规的前置程序并采用法定方式。对于未按照两法所规定的采购或招标方式选定交易相对方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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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司法实践对于适当性义务的“先合同义务”性质及构成要素(合格投资者、合适产品、适当销售)已基本达成共识。私募基金领域的适当性义务是指:募集机构应当通过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等流程,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私募基金产品推荐给适合的投资者。例如,募集机构应当通过风险揭示、投资冷静期或赎回期、回访确认等方式确保投资者真实了解投资产品及投资风险、真实作出投资意愿。简而言之,即投资者适格、私募基金产品适格,以及对二者之间进行充分合理的匹配,我们将结合案例对前述三点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将对投资者身份不适格的相关类型进行介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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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此类咨询:二房东转租房产未取得业主的许可,甚至二房东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禁止二房东转租,这种情况下,作为与二房东签订转租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否还要继续缴纳租金?实际承租人能不能以此为由停止向二房东缴纳租金?今年我们办结的一个案件正好可以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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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写作的关于对保险投资运用的一些近期思考(一)文章的基础上,我们结合近期业务实践对险资投资运用继续做一些思考和总结。同样,本文或许天马行空,或许浅尝辄止,但仍保持对行业发展的期盼。同时,笔者也申明,本文之思索建造均来自日常业务的对比以及笔者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相关法规体系的梳理,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的意见或者观点,请行业读者读来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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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刻俩萝卜章骗了300亿#话题冲上热搜,曾经轰动一时的“承兴诈骗案”再次引发大家关注。假公章、假公牌、潜入互联网大厂办公区应对调查,一系列操作让人眼花缭乱,京东是否要向诺亚担责的问题也引发业界讨论。归结到法律层面,首先涉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本文将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出发,通过对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的解析,对诺亚京东事件做出专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