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 | 私募资管业务法律资讯(2016年10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01 13:57:20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正式运行的公告》
2016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正式运行的公告》,明确了本次运行信息披露备份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自主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面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开放信息披露备份功能。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即PXXXXXXX)、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现有密码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报送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报告的时点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十六、十七条向投资者披露的时点一致,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完成。其中,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还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月度报告,即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协会同时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
二、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2016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并实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4号),制定该指引的目的是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指引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本指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同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6年10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提到,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积极稳妥发展“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2016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结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实际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基金业协会未来还会通过不定期发布或调整备案管理规范的形式,明确相关要求,提示合规风险,维护行业秩序,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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