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股转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连续发布系列问答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2-09 16:44:07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进入2016年12月以来,股转公司连续发布《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之二:公司“三会”和“董监高”职责介绍》以及《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之三:投资者维权》, 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监高”的相关职责以及投资者的投资者的维权手段、各维权授权的具体情况以及维权结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市场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目前不论从挂牌数量、市场活跃程度还是融资规模方面均出现规模,但与此同时,新三板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一方掌握信息不对称,对于挂牌公司的管理运营了解甚少,甚至当投资者遭遇侵权时,对于如何维权无从下手,本次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对于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之二:公司“三会”和“董监高”职责介绍》以及《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之三:投资者维权》从内容上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问题,在本次解答中股转公司指出,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运作进行监督,三会一层运作机制的核心是保障股东权益的关键举措,对公司而言,规范的公司治理亦是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关键,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股转公司重点谈到了部分挂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一言堂”情况突出等家族企业问题严重。针对上述情况,股转公司指出一方面夯实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强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职责,并要求主办券商提高对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另一方面面向挂牌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入门培训和持续培训,强化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帮助其不断提升规范运作能力,增强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从两方面加强对于公司治理的监管。
二是介绍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情况,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具体职权等内容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股转公司对于“三会”的介绍为《公司法》对于“三会”相关程序介绍的基本内容,颇具普法的性质。实践中,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不清晰,监事会无法履行基本职责,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不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内容的介绍虽然颇具普法性质,但强调意味亦十分明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董、监、高”作为公司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哪些人可以担任“董、监、高”、“董、监、高”需要履行哪些职责,一方面是对于“董、监、高”个人的要求,另一个方面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基本举措。
三是介绍了投资者维权的手段。该部分内容中,股转公司介绍到,当投资者遭遇侵权的时候,可选用的维权途径包括协商、投诉举报、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上诉五种渠道亦是所有侵权事件的基本维权途径。在问答中,股转公司对于上诉五种渠道按照便捷程度进行了排序,同时对于各种渠道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股转公司特别提到,如若采用投资举报途径的,投资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相关联系方式及受到侵害的线索,以便于我们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查证和回复。如果投资者提供的线索不足或无法进行联系,投诉举报将无法得到有效地处理。
四是对于维权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维权机构按照法律性质的分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司法机关,二是行政机关,三是行业自律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能的划分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当投资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投诉;对于其他的涉及证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举报。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等非政府机构包括证券业协会、股转公司以及仲裁机构。其中证券业协会可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调解职能,对于投资者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与挂牌公司进行调解处理。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对于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也可以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仲裁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提起仲裁从而维护投资者自身权益。
股转公司上述两份问答的发布传递了股转系统的一个信息,股转公司对市场的管理将愈加规范严格。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逐渐增多,整体市场的不断壮大,股转系统正在规范整体市场由量到质的转变,近段时间股转系统发布多份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加大了对违规企业券商的处罚力度就是很好的证明。未来,新三板市场将进入质量并举的状态,推动市场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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