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十七: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4-19 19:47:47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斗争之中,是西方民主法治国家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实现人权保障的产物。发展至今,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于世界各国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以及国际公约之中。无罪推定原则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这一原则及根据其产生的相关制度对于人权保障及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曾长期实行有罪推定,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观念的继承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然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所以仍需要继续完善。

一、无罪推定原则

1. 历史起源

1764年,意大利启蒙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刑法学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主张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国际性文件之中。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相继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如今,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原则。

2. 概念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它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要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未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3. 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在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前,其应被推定为无罪。

为贯彻上述原则,立法进行了下列规定:

① 在法院判决有罪前,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待遇。既然在法律上推定受刑事追诉者为无罪状态,因此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前不能使用“罪犯”等符合有罪推定特征的称谓,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受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

② 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受追诉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因此如果要推翻这种假定,控诉方就要承担证明被追诉者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控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受追诉者在法律上就会被认定为无罪。与此相反,受追诉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是享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辩护权利,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

③ 疑问有利于被告。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且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当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达不到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而当法官对被告人实施某一罪行确定无疑,但是对罪行轻重不能判断时,应当选择较轻的情节或者罪名予以认定。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检察机关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具有辩护权。

4. 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人权保障及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①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②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认其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③ 有利于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推动控诉机关更加谨慎办理刑事案件,促进刑事案件的正确办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④ 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无罪推定在我国的发展

1.  法律观念

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往往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进而采取刑讯逼供等措施;社会民众也往往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判断,进而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导向,甚至侵犯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理念,但由于法律观念的历史惯性,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2. 现行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确立了不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多个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对疑罪从无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证据与证明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控方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结语

尽管我国刑诉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制度,但由于长期实行有罪推定的司法制度,以及严厉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司法实践中对于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的贯彻落实仍不到位。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真正践行刑事司法的精神。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律师

王咏静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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