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让月饼轻装上架:避免商品过度包装的合规提示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8-18 22:08:51  作者: 曹慧

“小饼如嚼月,中有酥和饴。默品其滋味,相思泪沾巾。”中秋佳节将至,寄托人们美好祝愿与相思情谊的月饼也纷纷开始上架。与不断推陈出新、混搭碰撞的内馅一样,各种别出心裁、凝聚巧思的包装,也成为消费者挑选月饼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5月24日发布的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1号修改单”),自2022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对于月饼等食品的包装提出新的要求。以下,将依据1号修改单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典型处罚案例,对生产经营月饼等商品的包装行为进行相关合规分析与建议。

一. 关于月饼包装限制的新国标要求

与本就对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作出限定的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相比,1号修改单中针对过度包装问题仍相对突出的月饼、粽子等食品的包装作出进一步严格细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① 减少包装层数,将月饼和粽子的包装层数从最多不超过四层减少为最多不超过三层。

② 降低包装成本,对于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将剩余所有包装成本占产品销售价格的比例从20%降低为15%;对于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下的月饼和粽子,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剩余所有包装成本占产品销售价格的比例保持20%不变。其中,包装成本一般指食品企业与包装企业签订的包装采购价格,销售价格一般指食品企业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合同销售价格。同时,还要求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③ 严格混装要求,规定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

④ 降低必要空间系数,将月饼的必要空间系数从12降低为7。必要空间系数反映包装紧凑程度,其数值越小代表包装空隙越小,此次调整相当于将月饼的包装体积缩减了42%。

除上述具体要求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号修改单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在此日期前生产的月饼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而在此之后生产的月饼则需严格遵循1号修改单的要求。正值月饼上市销售旺季,月饼生产经营者需及时调整包装以符合该合规要求。

月饼包装要求

月饼包装要求

二. 对违反限制过度包装要求的执法应对建议

2022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6起商品过度包装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中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多因生产或销售包装空隙率不合格的商品受罚,其违则与罚则均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经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此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者设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强制性标准系指适时有效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版本。(当前有效版本为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和1号修改单,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将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系首次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商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若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化妆品不符合适时有效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版本中关于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等要求,则其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进行改正,并针对拒不改正的情形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于此,在因涉嫌生产经营过度包装的商品而面临执法部门的调查时,生产经营者可从下列角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其一,销售商可主张对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并无过错而不予处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商,还包括其销售商,且典型案例中也以处罚销售商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情形居多。因此,作为销售商,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过程中,除商品本身外,还需对商品包装进行查验或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如此一来,若因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而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下,销售商可主张其对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并无过错而依法不予处罚。

其二,生产商、销售商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应积极、及时、全面整改,以避免受到后续行政处罚。生产商、销售商即便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而构成违法,也并不必然面临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作出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拒不改正,也就是说,这里的行政处罚=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拒不改正。因此,生产商、销售商在收到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应积极、及时、全面就违法点开展整改,在此过程中就整改情况保持与执法部门的持续沟通,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执法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以此来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而受到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慧

曹慧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行政争议解决、企业行政合规、政府法律顾问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慧

手机:18610700737
邮箱:caohu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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