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互联网平台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需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6-28 16:03:52  作者: 家族办公室团队

导语: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2月30日港股通成交总额达8362亿港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境内(本文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下同)投资者对于海外股市的了解程度加深,境内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团队将重点以港股为例,就境内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所涉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境内投资者投资港股的主要渠道

目前境内投资者投资港股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开通沪港通、深港通项下的港股通购买港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已经开立深沪A、B股证券帐户的境内投资者(主要针对普通投资者),在开通沪港通或深港通项下的港股通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对相关风险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且需要全程录音或录像,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在履行上述程序之后境内投资者(主要针对普通投资者)方可通过港股通渠道购买港股通项下的股票;对未开立深沪A、B股证券帐户的境内居民,需要先开通深沪A、B股证券帐户,方可根据上述程序开通港股通业务。

二是投资于投资范围为港股、港股通及港股指数的公募基金,以间接方式投资港股。例如,境内投资者可以投资于投资市场主要为中国香港市场的QDII基金,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证监会批准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投资于标的指数为港股指数的分级基金,即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或投资于投资范围为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沪港深基金;或投资于投资范围为港股的香港互认基金,即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三是直接在香港证券公司开设港股的证券账户购买港股。直接开设港股证券账户需要香港证券公司提供相关证券业务服务,一般均要求境内投资者至香港证券公司在香港的营业场所办理相关开户手续。但香港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的《致中介人的建议通函——在开户过程中核实客户身份》中放宽了香港证券公司在开户过程中对客户身份核实的具体要求,增加了“非面对面”的核实方式,即“非面对面方式,如开户文件并非在持牌人或注册人的雇员面前签立,《操守准则》订明可透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实客户身分: …… 2. 可以使用获得《电子交易条例》认可的验证服务(例如由香港邮政所提供的验证服务)识别客户身分。正如上文所澄清,由已于香港就其电子签署证书取得证书互认资格的香港境外核证机关所提供的验证服务,亦可被接纳作为核实客户身分之用”。

虽然香港证监会扩大了核查客户身份的方式,但经道可特律师电话咨询多个香港证券公司关于境内居民如何开立港股证券账户的事项,仅一家香港证券公司开发了可以供境内居民通过手机完成全部开户流程的软件,无需客户去该公司所在香港地区的营业地进行身份核查,也无需工作人员当面核实客户身份或当面进行风险提示。但目前该手机APP在系统维护中,无法通过该APP进行开户操作,且正式恢复运营时间不确定。

其他证券公司虽也开发了相关手机APP软件,但仅能提供“预约开户服务”,还是需要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相关工作人员当面见证客户本人及签名,了解客户真实背景资料,并给客户解释相关风险,后续还需将资料提交香港证券公司审核,有些香港证券公司还会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履行上述流程后方可开立港股账户。

虽然香港证监会扩大了港股开户中关于“核实开户身份”的方式,但香港证监会放宽核实身份的方式是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规定,香港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方式核实客户身份;但如香港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将其港股证券业务对象拓展至境内市场和境内投资者,需要根据目前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二、境内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进行投资交易的法律风险

近期,境内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九十五条、《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0月23日 证监〔1996〕5号)第二条以及证监会网站中“业务指南”栏目项下《【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审批》的相关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其面值,以外币认购,例如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例如H股),……按照证券业现行对外开放政策,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除经核准从事外资股业务外,尚不能在境内直接经营其他证券业务,即目前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中国境内仅能开展“外资股业务”,除此之外尚不能在中国境内直接经营其他证券业务。

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项下提示投资者“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该类平台真正的经营主体及其业务资质和运营能力无法核实,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团队建议境内投资者切勿轻易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相关购汇限制性规定

境内投资者通过开通沪港通、深港通项下的港股通购买港股,及投资于投资范围为港股、港股通及港股指数的公募基金,使用人民币交易,不适用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金的外汇限额的规定,境内投资者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投资。

但境内投资者直接开设境外证券账户跨境投资的,将受到相关购汇的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201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首先说明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并重点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根据目前购汇的实际操作,无论是在银行柜台还是通过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不管以何种理由办理购汇业务,都必须按规定填写全新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对个人购汇用途进行了更详细的调查,分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共9大项。每个大项后面还跟着三四条子项。例如境外留学大项,包含了“学校名称、留学国家、地区,年学费币种、金额,年生活费币种、金额”四个子项。此外,新增“预计用汇时间”这一必填选项。《申请书》还以醒目字眼标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违者将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

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更加频繁,为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境内投资者跨境资金划转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进行个人外汇信息申报,否则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答记者问》中的回复,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违规银行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暂停结售汇业务、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罚款的处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洗钱的,根据《反洗钱法》协同国家反洗钱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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