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掏空积蓄买的房,离婚时到底算谁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条款解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4-15 22:20:32 作者: 曹雁、夏宇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家庭财产继承、出资款性质认定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父母出资性质认定规则做出重大调整:从侧重“出资时间与产权登记”的形式推定,转向以“意思表示+证据留存”为核心的实质审查,这一转变直接关涉数千万家庭核心资产的归属认定。
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以及具体内容。但是在子女离婚时,这种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就由此产生。如何处理好父母权益与配偶一方权益的平衡保护,长期以来是实务中面临的难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再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一直在探寻更好的解决方式。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前世今生”
《婚姻法解释(三)》(已废止)第7条中曾规定,一方父母婚后出资全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这虽保护了出资方的权益,但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有所损害,同时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内受赠财产属双方财产的原则不符。
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对父母出资买房的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中提到: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 【子女婚后父母为其出资购房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夫妻购买房屋的,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房屋应归出全资子女一方,明确了“哪一方出资,哪一方所有”的原则。在所有权明确的情况下,剩下的问题仅是对另一方的补偿因素及补偿金额。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夫妻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改变了之前的司法实践。
例如,甲和乙结婚时,甲的父母为他们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只归甲所有,双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离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甲和乙离婚后,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甲父母的出资情况,将房子判给甲。同时,法院也会考虑乙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决定对乙予以合理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沿袭了第一条“哪一方出资,哪一方所有”的原则。“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潜在意思是主要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综合考虑的其他因素相对次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案例,是父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夫妻,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来追回父母的出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 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这个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综合考量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原则上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的,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但是我们要根据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要保护对于婚姻家庭付出的一方,尊重他付出的价值,也引导大家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这样可能会给婚姻埋下不和种子的行为。最终如果说万一双方的婚姻达不到长久的程度,在离婚的情况下,司法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付出情况来综合考量,最终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纠纷处理的变化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前,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性质认定主要是以出资时间和产权登记为主要依据,婚前出资默认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若无明确约定,默认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然而若父母全资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即使婚后购买,仍属个人财产。出现争议时,侧重以出资时间和产权登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对“明确约定”的要求较宽松。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原则上明确了:夫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房屋,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行为属于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出资部分对应的房屋份额归属与自己一方子女。不再以房屋登记等情况来区分不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就适用了此条规定。在此案中,案涉房屋为许某某(男)父母在许某某与范某某婚前全款购买。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后,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出资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另一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三、司法解释变化背景下的律师建议
首先,书面协议至关重要。新的法律解释更强调父母与子女需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性质(如赠与个人、赠与双方或借款),避免争议。
其次,保留资金流向证据:无论是赠与还是借款,需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防纠纷。【现金交付】需配合取款记录+收条+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闭环。【代持风险】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的,需另备代持协议+资金回流记录。
再则,纠纷产生后,证据链构建清单如下:
1.核心证据:包括书面协议和资金凭证。书面协议原则上需要包含“借款/赠与对象、是否附加条件、是否排除配偶权利”等;银行流水需显示“父母→子女/开发商”;直接转账附言注明“购房借款”或“赠与子女个人”。
2.补强证据:在场证人,如购房签约时的中介、置业顾问等,可证明父母声明出资性质;后续行为,如子女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还款记录等可证明借贷关系的间接证据;财产混同反证,举证对方未参与还贷/装修等出资,可用于削弱共同财产主张。
3.提升财产保护意识:婚姻存续期间建立“财产隔离意识”,避免混合出资引发权属混同;必要时需在婚前协议中嵌入“动态条款”,应对未来可能的司法解释迭代。
作者简介
曹雁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等
邮箱:caoyan@dtlawyers.com.cn
夏宇
北京办公室 实习生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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