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之解读(二)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8-19 22:00:22 作者: 袁健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新清单计价标准”)是指住建部在2024年11月2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标准,编号GB/T50500-2024。新清单计价标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13)废止。鉴于新清单计价标准即将于9月1日实施,为了更好服务于建设工程的理论与实践,笔者从法律角度予以解读,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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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之解读(一)
一、2.0.16-2.0.17 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为按造价形式划分的类型中的费用。按造价形式划分的类型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其中规费已被本标准剔除。因为“规费”由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其中 “工程排污费”, 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停征,改征环境保护税。该税的纳税人在部分省份已明确为建设单位或者代建方,比如江苏、山东、北京等地。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人工费或者管理费中。为此,有的省市,比如上海市,在发布信息价时,将人工费按包含与不包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两种情况分别发布。其他项目费中有: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计日工, 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附件2,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本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计日工费是经发包人确认的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上的计日工综合单价的乘积。未约定计价标准或者方法的,目前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与前述司法解释不同,本标准重新进行了规定。这需要合同双方注意其中的区别。本标准对计日工相关程序也做了推荐。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附件2,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可见,该服务费对应的工作内容为:(1)保管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与配套服务;(2)在合同范围内,配合、协调、管理专业分包人以及其所施工的工程;(3)允许分包人使用临时设施;(4)在合同范围外,配合、协调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人以及其所实施的工程;(5)竣工验收资料汇总整理等。计价方式为总价方式计价或者费率计价。需要注意的是,预见存在专业工程迟迟不能竣工的,应当按照总价方式计价。因为此时费率计价的计算基数之一的专业工程价款无法确定。
二、2.0.18 合同清单
这是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所没有的术语。本标准认为合同清单是指经双方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更改的清单。清单上的内容有综合单价、合价、总价。合同清单包括与综合单价有关的各种说明、表格,比如综合单价分析表。合同双方查阅合同清单,可以了解承包人的合同总价、综合单价的组成。合同清单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合同协议书第六条明确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应当注意其内涵与外延,并正确予以使用。
三、2.0.19-2.0.20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价
这两个术语所适用的场景均在招投标阶段。
最高投标限价,亦称“招标控制价”,本标准对其价格来源进行了调整,认为应当采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平台所发布的工程市场价格信息、造价资讯、施工工序等作为编制依据。发包人编制时,还应当根据招投标法等规定、各种编制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实际情况。其中的各种编制标准,比如有《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本标准不再推荐依据概算定额或者预算定额、基价、当时当地的信息价、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人投标。
投标价,包括投标总价,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合价、综合单价。投标价由投标人依据企业定额、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平台所发布的工程市场价格信息、造价库数据中的信息、预算定额,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投标人编制时,还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等的规定、招标文件、国家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各编制标准等。其中各编制标准中的国家标准,比如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团体标准,比如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
四、2.0.21-2.0.24 合同基准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单价
这些术语均是新增的术语。即施工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基准日、图纸、规范、单价。
合同基准日,可用于在物价波动时,确定现行价格指数、现行市场价格所参照对比的基本价格指数、基准价。确定方法为,依据合同基准日可以查询该日期的人材机等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市场价格。价格指数、市场价格由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平台发布,或者来源于造价数据库。这些价格指数、市场价格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合同基准日是指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上的总价、综合单价与合价确定的日期。该日期总在投标报价所依据的市场价格信息、造价数据库信息的发布周期时段内。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按三种方法确定,其一是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其二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双方另行约定并作为合同内容;其三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也未纳入合同文件的,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作为基准日。非招标的且合同未约定的,按合同签订之日前28天作为基准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基准日适用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也有相同的规定。
合同图纸,是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重要依据。包括招标图纸,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补充、澄清、修改、变更文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合同图纸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规范是指与施工技术、材料、验收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包括工程材料与设备、施工、施工验收,以及相关的补充、澄清、修改、变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合同规范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与要求确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0201)中的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合同规范属于合同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没有明确合同规范是否包含计量标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合同单价是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的综合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日工综合单价,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综合单价。根据本标准中的定义,合同单价特征为:(1)是已标工程量清单上的综合单价,合同签署后成为合同单价;(2)包括投标过程中修正的获得招标人认可的综合单价;(3)用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等合同价款调整。
五、2.0.25 施工深化设计
为新增术语。本标准认为施工深化设计是在不改变合同图纸情况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要求,对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完善的设计活动。不改变合同图纸意味着施工深化设计无需征得设计单位同意情况下,也无需再行审图。施工深化设计有如下特征:(1)是对原图纸的细化、补充和完善的一种设计活动;(2)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3)不改变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与要求等;(4)是对原图纸的细化、补充和完善的一种设计活动;(4)该设计活动无需经设计单位同意,也无需再审图。施工深化设计后的深化图纸与原图纸存在差异,但无需重新计量计价,合同价款一般不调整。比如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深化设计。
六、2.0.26 工程造价咨询人
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咨询、造价鉴定等具体工作由其所聘用的造价工程师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向委托人出具成果文件。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袁健
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业务、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
邮箱:yuanji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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