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落地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4-09-24 17:32:21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摘要:交银信托于9月16日发行交融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正式破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开启有望在缓解金融租赁公司资金难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的缺失,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9月9日,交银信托发布公告称,将于9月16日发行交融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约为10.12亿元。这标志着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正式破冰。发起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银租赁”)成为我国首家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租赁公司。

该产品由交银租赁作为发起机构,交银信托作为发行人,发行规模约10.12亿元,分为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三类,优先A档发行规模8.05亿元,优先B档发行规模9000万元,次级档发行规模1.17亿元。优先档为浮动利率证券,票面利率为基本利率加上基本利差。交银租赁将认购全部次级档,优先档则由交银信托以招标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交银租赁此次的操作方式参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以信托计划为载体。具体做法为,交银租赁将入池资产委托给交银信托,后者以该信托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交银信托将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所得的认购金额支付给交银租赁,并以该信托资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对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贷款为入池资产,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以租金入池。该项交易的入池资产为13户承租人向交银租赁支付的15笔租金,主要分布在4个行业,分别为道路运输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水上运输业。

据了解,作为首批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除了交银租赁,还有工银租赁、民生租赁、华融租赁和江苏租赁四家,试点发行总规模约60亿元。预计第一单试点成功后,下一家批复将提速。

律师点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为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公司。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传统的融资方式已无法满足这些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还要受到杠杆比例的限制,商务部管辖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倍,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为12.5倍。在资本金方面,目前行业的经营杠杆倍数基本达到监管红线。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短板已经严重掣肘其业务的发展。通过对现有的租赁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不仅能扩大融资渠道,更能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从而有助于破解融资租赁公司资金难题。

商务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此前已有资产证券化尝试。远东国际租赁早在2006年就发行了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1年8月又发行了远东二期专项计划,二期募集资金约12.8亿元。在资本市场得到了好评。

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却停滞不前。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作为发行人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证监会审批。尽管该产品的发行已经取得了证监会的审批,但是,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式的一个创新,在2007年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无相关规定,因此,该项突破需要银监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以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进行审批,最终该首只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于2013年2月被银监会暂停。直至2014年3月,在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准后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从此,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了法律依据。

由于目前尚处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银监会对此非常慎重,选择的基础资产也是投资者容易接受的优质资产,行业上选择政策支持的交通、城市基建行业等,首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节奏是成熟一家批一家。因此,审批程序可能较为严格,周期较长,审批额度也不大,对缓解当前金融租赁公司资金困境的作用会比较有限。但是,随着该项业务试点的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日益成熟,审批进度也会不断加快,审批额度也有可能有所突破,从而在缓解金融租赁公司资金难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两大核心要素是基础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在前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由于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这两大问题也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依然要面对这两大难题的考验。同时,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缺乏统一的合格标准。因此,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依然需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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